知识产权法对商号权定位到对其进行保护的层面上,而现今知识产权法的类型已经有所扩展,这样便使得它对商号权进行保护更有条件。从
商标法和
反不正当竞争法两个方面对保护进行落实,是一个较为周全的方案。
由于商号与商标均为商业性的识别标记,二者之上都可以附载商誉,因此,将商号纳入
商标法保护是可行的。[30]我国现行《
商标法》虽然没对商号进行规范,但是其对商标的各个方面的保护给我们提供了思路,尤其是在驰名商标的保护上。根据《
商标法》第
13条的规定,我们可以对就相同或类似行业申请登记的商号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外国驰名商号,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核准登记,并禁止使用。对就不相同或不相类似行业申请登记的商号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在中国登记的驰名商号,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号权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登记并禁止使用。此外,还可依据《
商标法》第
41条第2款的规定,对已经登记的商号在有违前述规定的情况下于一定期限内予以撤销,恶意登记的不受期限的限制。而在驰名商号的认定上,则可参照《
商标法》第
14条和《
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
5条考虑相关公众对商号的知晓程度、商号使用的持续时间等因素加以综合认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定位在市场秩序的维护的层面上的,它通过对经营、销售假冒他人商号的商品的行为进行规制,[31]从动态的角度对市场交易的安全有序提供保障。但其保护范围很有限,而且对老字号等驰名商号的不正当利用也没有专门的涉及。笔者以为,可以借鉴德国《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做法,将保护范围扩展到特殊商业名称以及商事企业在商业上使用的印刷品的标题、商号的记号以及其他区别商事企业的标记上。同时,从维护市场秩序的角度就针对驰名商号所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如擅自使用与知名商号极为近似的商号,引人误认为是该驰名商号企业的商品等作出规制,以与商事法规范和商标法规范相呼应。
【注释】作者单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吴汉东、刘剑文等著:《知识产权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28页。
张今著:《知识产权新视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2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