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性贿赂”问题
乐民
【全文】
任何对“性贿赂”的认同只是表现了认同者自己在法学上的无知,而对于“性贿赂”的创造和倡导则不仅表现出创造者和倡导者在法学上的无知,并由无知而表现出的无畏,以及由无畏所体现了出的无耻。
“性贿赂”本身如同鬼神一般是不存在的,谈“性贿赂”无疑是在谈鬼神,宣扬“性贿赂”无疑就有如宣扬鬼神之说一般是有害的。
因为所谓“性贿赂”的内涵所表现的外延是
刑法或是其他法律所规定的不同性质违法或是犯罪的内容。这些内容相互之间不存在内在的必然联系,而在外部唯一的关联是与性行为有关的违法或是犯罪,是典型的形而上的行为。在逻辑和内容上都是经不起推敲的。
首先,在逻辑上,贿赂的标志是所有权的转移,而性行为是过程,没有所有权,也无法转移;所以,就性行为本身而言不构成贿赂。
其次,在内容上。“性贿赂”的内容指向的完全是其它不同种类的违法犯罪。以下,从两个方面进行说明。
一、双方模式
双方模式,指明的是甲与乙之间自愿的过程模式。
作为各国真正被称为共产党立党之本的《共产党宣言》明确指出,作为共产党所追求的共产主义是指“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同传统的所有制关系实行最彻底的决裂;毫不奇怪,它在自己的发展进程中同传统的观念实行最彻底的决裂。”据此而引申出“公妻制”的概念,是指相互之间完全自由、自然、不受任何物质条件限制的交往与发展。也就是说,性的行为完全是个人的事,国家在理论上保证这一行为的绝对自由(除军婚外)。
这个绝对自由包括意思表示真实愿望,不受任何意志外因素影响(如卖淫嫖娼属于用金钱、财物对此行为进行的影响)、保护身体健康(如防止性病的产生和传播、反对个别病种患者的此类行为,反对可能导致疾病的不健康方式等等)。后一点实质上是由国家代行的被个体一直忽视的个人健康权,属于保护性限制。而国家由于自身的阶级本质,为维护作为阶级统治工具的军队暴力出发,对军婚情况进行了保护性限制。以上这些,就是任何一个共产主义国家对待两性问题的基本态度。
所以,从共产主义国家的角度,相互之间自愿的、健康的、排除意志以外因素影响和军婚以外的性的行为是不受任何制约的。
在所有自愿的性行为中,只有卖淫嫖娼一种本身是违法的。中国范围内,任何以金钱为媒介发生的性行为都是属于卖淫嫖娼的行为。不论阶段上是属于事前预订、事前预支、事中支付、事后支付、事后赖帐;还是方式上属于分期付款,一次结清、现金、支票、信用卡、转帐、赊帐、量贩、包月,都是属于以金钱为媒介发生的性行为的范畴。其中量贩是最常见的;而养金丝鸟、包二奶则属于包月,以夫妻名义共用生活的还构成重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