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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的法律性质及其拘束力

  实际上,预算虽然不是法律,但仍然具有法律效力。例如,我国《预算法》第9条规定:“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这里所谓的“改变预算”,按照我国《预算法》的规定,既包括政府进行预算支出的科目流用,也包括影响总收支平衡和增加债务规模的预算调整。只不过,二者需要履行的法律程序不一致而已。又如,我国《预算法》第八章规定了决算程序。从法律上看,决算既是监督预算执行的途径,也是解除政府预算责任的程序。如果决算得以通过,说明立法机关基本肯定预算执行的结果。如果决算被否决,则意味着政府需要为此承担责任。再如,我国《预算法》还规定了过程控制机制。人大有权就预算、决算中的重大事项或者特定问题组织调查;各级政府应当在每一预算年度内至少二次向本级人大或者其常委会作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等等。如果预算没有法律效力,而仅仅是行政行为的备案,那么,又何必设计这些机制加以规范?
  不过,仅仅表明预算具有法律效力,并不足以解决全部问题。如果不能明确预算的效力范围,同样会导致执行过程中的偏差。笔者以为,预算的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预算的效力只限于审批机关和执行机关,对普通的企业和公民没有法律效力。这即意味着,尽管预算支出已经确定受益项目,但企业和公民并不能据此请求支付。即便政府不执行这项开支,其只需要对审批机关承担责任,而不需要对企业或公民承担支付义务。当然,如果该项开支属于法定项目,公民或企业已经根据法律获得请求权,那么,政府当然有支付义务。但是,这种支付义务的产生与预算无关。
  (2)按照部门预算的原理,预算审批通过之后,预算单位的用款数额应当确定。对于这种确定的用款数额,虽然财政部门和预算批复单位可以调节用款的进度,但是,却没有权力否定预算单位的用款权,也不能将该笔款项移作他用。预算单位虽然不同通过诉讼、仲裁等途径请求支付,现行预算法也缺乏相应的救济渠道,但是,从政府行为法治化的理念出发,将来应该在这方面有所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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