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
宪法》既没有规定立法程序,又没有规定预算审批程序。但根据《
宪法》第
62条的规定,全国人大有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同时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而在第67条规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中,制定、修改法律的职能也区别于审批预算调整。可见在立宪机关的意识中,法律和预算不是重合的。这一点在《
立法法》中也可以得到印证。《
立法法》第
2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法。”这里所谓的“法律”,毫无疑问也不包括预算。
从预算审议的程序看,尽管预算和法律都由立法机关审议,但二者的法律依据及内容完全不同。预算的审议程序由《
预算法》规定,法律的审议程序由《
立法法》规定;可以提出法律案的主体包括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也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案。可以提出预算案的主体则只有国务院(由财政部代表),不仅其他公务机关和普通公民不能提出预算案,就连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也不享有该权力。对比《
预算法》和《
立法法》的规定还不难发现,全国人大审议法律的程序比审议预算更为严格。可见,预算和法律在性质上存在区别。如果将预算完全等同于一般的法律,则很难解释二者之间如此多的不同点。
不仅如此,就预算本身的特质而言,其与法律之间也有难以逾越的鸿沟。如果预算等于法律,那么,当预算与法律发生效力冲突时,就必须根据相关法理予以解决。例如,法学上强调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后法优于先法。但是,这些规则不仅不能解决预算和法律的冲突,反而可能使事情变得更糟糕。例如,税务部门在征收税款时,究竟遵循税收法定原则,还是遵守预算收入的限制?按照税收法定原则,税务部门应当应收尽收,最后的结果大于或者小于预算收入,都属于正常现象。但如果后通过的预算优先于先制定的税法,特别的
预算法优先于一般的税法,那么,税务部门就必须受到预算收入的约束。超出预算总额征收税款的行为违法,税收收入达不到预算要求,同样也是一种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