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的人处于行为人的地位会不会从事这样的行为;
(2)损失的可预见性;
(3)行为引起该损害的可能性和严重性;
(4)受害人利益的性质和价值;
(5)可适当地考虑:行为人预防损害发生的可能性和负担、行为的社会价值等。
(6)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以及违反行业惯例和习惯的行为,推定为过失行为。
采纳上述规则的理由是:“过失是缺乏合理谨慎的行为”这是从内涵上进行界定,是对过失的本质特征进行的描述。而且,这一规定是开放性的,可以随着社会环境的演变而对过失的含义作出相应的调整。 [25]而对过失在外延上的界定应当采取综合考量的方法,即在判断过失时,应当考虑若干种重要因素。这些因素考虑了原告、被告和社会三方面的利益。这种过失判断标准是中性的,既没有完全偏向原告方,也非完全偏向被告方。同时,这样的判定标准也是符合国际潮流的。这一判断标准也吸收了英美法中的“汉德公式”,即法律的经济分析方法。 [26]另外,这样的方法得到了《欧洲侵权法原则》的采纳。 [27]台湾民法学者王泽鉴也持这样的观点。 [28]
【注释】作者简介:王军,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高建学,北京交通大学讲师。
参见王卫国:《过错责任原则:第三次勃兴》,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72——173页。
王利明、杨立新:《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73页。
王利明、杨立新,同上注,73页。
王利明、杨立新,同上注,73——74页。
参见:王利明、杨立新,同上注,第73页;江平:《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58页;杨立新:《侵权法论(上)》,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215页。
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36——137页。
参见:佟柔:《中国民法》,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第568—570页;王家福:《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471页;张新宝,同上注,第137页;房绍坤等:《民商法原理(三)债权法、侵权行为法、
继承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25页;郭明瑞:《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6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