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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的概念研究

  美国的侵权法学者对过失的定义也基本与此一致。例如,美国著名侵权法学者普洛瑟(Prosser)对过失的定义是,“过失是没有做一个合理人在相同或类似情况下会做的事”。 [13]在美国著名侵权法学者哈珀等人所著的《侵权法》一书中,作者也明确指出,过失“通常以一个合理谨慎的人(Reasonably prudent person)在同等情况下会做什么为标准来衡量。” [14]
  美国《第二次侵权法重述》第283条的标题是“过失标准”。该条规定的确定过失的标准是:除非行为人是未成年人,否则,为避免承担过失责任,他必须达到的行为标准是一个合理人在同等情况下的行为。
  (二)风险效益标准
  最近,美国的侵权法学者普遍承认,在过失侵权案件中,判定当事人的过失时,各州法院不同程度地采用了风险效益标准(an risk-utility test)。风险效益标准也被称为“汉德公式(Hand Formula)”。
  在最近20多年的时间里,汉德公式在美国的法院和学者中间受到了极大的重视。这可能与经济分析法学在美国的兴起大有关系。汉德公式的内容是:行为人是否有过失,取决于是否B   美国法学会组织编纂的《侵权法重述》明确采纳了这一规则。第一次、第二次《侵权法重述》的第291——293条就是专门规定判定过失的风险效益标准以及应当考虑的因素的条款。下面以第二次《侵权法重述》为例来阐述其具体内容。
  第291条的标题是:不合理;如何决定不合理;风险的大小和行为的效益(Utility)。该条规定:如果某一行为在一个合理人看来涉及对他人的伤害风险,如果该风险极大,超过了法律认可的该行为或从事该行为的特定方式所带来的收益,则该风险是不合理的,该行为是过失行为。
  第292条的标题是:在判定行为人行为收益时应考虑的因素。该条规定:为判定行为人是否有过失之目的,在判定法律认可的行为人行为的收益时,下列因素是重要的:(1)法律认可的该行为所促进或保护的利益的社会价值;(2)该行为方式对该利益所促进或保护的几率大小;(3)另一种危险较低的行为方式对该利益所促进或保护的几率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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