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的概念研究
王军;高建学
【全文】
一、 问题的提出
在现代侵权法上,过错是侵权责任的最重要的理论根据。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这是没有争议的。但是,对于什么是过失,现在却还没有一个一致认可的定义。
(一)我国学理中的过失概念
在《
民法通则》中,第
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是,什么是“过错”?如何判断“过错”,则没有规定。其他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也没有这方面的明文规定。
由于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过失的概念及其判断标准未作具体规定,学者的观点呈现出极不统一的状况,目前主要有主观标准说、客观标准说以及综合说三种意见。
主观标准主张通过判断行为人的心理状态来确定其有无过错,其核心在于,行为人能否预见其行为的后果。其具体适用分为三个步骤:(1)确定行为人对其行为后果有无预见;(2)行为人在预见到后果的情况下,对后果所采取的态度;(3)根据上述两个方面的情况得出行为人有无过错(疏忽或轻信)的结论,进而决定其可归责的主观心理状态。这一标准实际上与
刑法中判断过错的标准是一致的。
过去,由于受前苏联学者的影响,我国主张适用主观标准的观点构成主流。 [1]然而,采用主观标准认定过错,需要对每个行为人的预见能力作出判断,由于每个人的认识能力受其智力程度、受教育程度、专业知识、身体状况、客观环境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准确判断行为人的预见能力,在实践中很难操作,因此,现在这一标准受到了一些学者的批评。 [2]目前,主张单纯采用这一标准的学者已经不多。
客观标准通过某种客观的标准来衡量行为人的行为以及实施行为时的心理状态。有些学者认为,采纳客观标准认定过错,既简便易行,又较为明确,同时,还能够为行为人确定明确的行为准则。 [3]这些学者还指出,“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运用客观标准,就是要以一个合理的、谨慎的人的标准来衡量行为人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是按照一个合理的、谨慎的人那样行为或不行为的,那么他就没有过错;反之,则是有过错的。” [4]目前,我国主张采用这一标准的学者比较多。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