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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劳动法治与劳资博弈

  亮点六:明白约定“试用工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强调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亮点七:重拳出击“拖欠工资”。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用人单位应加付赔偿金,标准为应付金额的50%~100%。”这对欠薪现象是一记重锤。
  亮点八:事先明确“职业危害”。明确要求须将“职业危害”和“防护措施”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写明。
  亮点九:严厉禁止“违法裁员”。规定“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抚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亮点十:依法限制“自由择业”。劳动合同中可“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应按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十大亮点
  亮点一:仲裁管辖采合同履行地优先。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者可以就地维护自身权益。
  亮点二:劳动争议案件受诉范围扩大。新增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六项劳动争议都属于受理范围。与《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相比较,增加了“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扩大了受诉范围有利于对劳动者的保护。
  亮点三:举证责任倒置情形有所增加。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如工资发放记录、考勤记录、规章制度等,对劳动者举证责任上的照顾将有力的遏止不法用人单位的恶意规避行为。而在另一方面,一旦由用人单位掌握的证据发生遗失毁损,用人单位也将承担不利后果,这也间接起到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作用。
  亮点四:特殊调解协议可申请支付令。与劳动者生存所须密切相关的“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经济补偿或赔偿”达成的调解协议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实践当中许多争议案件久拖不决,劳动者一方面迫于生计急需用钱,另一方面却还要应付官司,本条规定有力的缓解了此种冲突,劳动者可以直接申请支付令而无须经过仲裁中间环节,减少了维权成本。
  亮点五:特定争议可以部分先行裁决。对于一些经常会出现的案情比较复杂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如既有拖欠工资又有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争议,由于一些社保争议调查周期比较长,如果要求所有的事实调查清楚可能会危及劳动者的生存所需,在拖欠劳动报酬事实清楚的前提下,仲裁可以先行裁决用人单位支付拖欠报酬,这样就缓解了劳动者的燃眉之急,有利于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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