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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劳动法治与劳资博弈

2008,劳动法治与劳资博弈


姚启建


【全文】
  2008,是我国劳动法治建设与劳资博弈的奥运年。《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工资保障条例》也正在制订过程中且有望近期出台。这些法律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点亮人性的光辉,回归生命的价值,劳动人民共创繁荣与幸福。这些法律凸显了法律的人文关怀,是极具时代特色的法律。这些法律充分尊重劳动人民的生存权与和谐权,促进劳资关系和谐,劳动人民分享改革开放和社会发展的文明成果,推动劳动法治建设文明演进。
  一、《劳动合同法》十大亮点
  亮点一:限时订立“书面合同”。规定“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然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除按以上规定支付两倍工资外,还应当视为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加重了不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亮点二:限制滥用“一年一签”。规定“连续订立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就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合同时用人单位应按每年一个月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最高为12个月”等,限制了随意“一年一签”的短期合同。
  亮点三:重新厘定“试用期限”。明确限定了“试用期限”和“最低工资水平”,以及“不得随意解聘试用期劳动者”诸内容,补缺了《劳动法》的法律漏洞。
  亮点四:补偿才能“中止合同”。规定“除非劳动者不愿意续订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须给予员工经济补偿”, “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愿续订要补偿;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合同须双倍赔偿”。终结了固定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不用给员工任何经济补偿的历史。
  亮点五:限制滥用“劳务派遣”。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按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等,限制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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