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这样,才能有效的防止申报主体妄想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当利益。将其置于公众与传媒的舆论监督下,公众可以通过互联网就能查到申报主体所申报财产的相关信息,刹住少数领导干部贪污、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腐败之风,从而树起党政干部及公务员在群众中的威信和政府公信力,是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
(三)明确问责制,发挥检察院的反贪功能
首先,我国未来的财产申报制,除了完善财产申报,推行财产公开制之外,还应该明确问责制。笔者建议,对违反财产申报制度的行为的处罚有纪律处分、行政处分和刑事处罚三种。
纪律处分,可以是训诫、警告、通报。主要针对党员申报主体,情节轻微的不申报或申报不实的违纪行为;
行政处分,可以是警告、严重警告,开除、拘留。主要针对一般申报主体(包括党员申报主体),情节较轻的不申报或申报不实,且不构成刑事犯罪的违法行为。
刑事处罚,笔者建议,主要是针对申报主体拒不申报财产的严重违法行为,以确保财产申报制度的实行。可以借鉴国外通行作法,在以后修改《
刑法》时增设国家工作人员拒不申报财产罪和公职人员不实申报财产罪,可将其法定刑设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为了从经济上对行为人予以制裁,可考虑附设罚金刑,对于情节严重的申报主体没有依法申报财产,那么检察院就可以按照贪污罪论处,这样就与《
刑法》第
395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相协调。
其次,国家预防腐败局依法对公务员财产申报不实,或者没有及时申报,追究申报主体的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普通民众可以根据申报主体的财产申报清单,发现申报主体涉嫌犯罪的蛛丝马迹,及时向检察机关等司法机关或国家预防腐败局举报。笔者认为,还可以借鉴丹麦的大检察官制度,根据我国的国情,国家预防腐败局对于涉嫌拒不申报、申报不实情节严重的,或涉嫌职务犯罪,并且由国家预防腐败局移送检察院,或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这是因为检察院对职务类犯罪依《
宪法》享有逮捕、侦查、起诉职能,充分发挥其法律监督的专门作用。
综上所述,杜绝腐败,就须从制度建设入手,而使政府官员(公务员)不敢腐败、不能腐败,已达到其政府官员(公务员)不想腐败的目的,建设与完善财产申报制度无疑就属这样的有效手段之一,在法治社会,反腐败制度建设过程中,财产申报、公开法律制度构建与完善是源头上预防职务犯罪、根本上遏制腐败的重要一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