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设立财产申报制度重要的目的,就是对申报主体的财产情况实行阳光监督。公开申报主体的个人财产和家庭财产情况,以及政府官员(公务员)及其配偶、子女的从业状况,将其财产收入纳入了专门的反腐败机构和公众舆论的监督,是一个国家廉洁政治的根本需要。它对于遏制行贿受贿、隐形腐败,能起到较大的威慑作用。对于如此重要的财产公开的制度,二个《规定》均未作出明确规定,而只是要求申报主体向所在单位的领导班子公开其申报的内容,在广州的《广州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法》中,甚至明确“领导成员廉洁信息”不应公开,既造成政府不愿意真正反腐的极不好影响,更有违国际上财产申报制度的通行做法。从本质上来说,财产申报制度如果仅仅只有财产申报,而没有财产公开制度,那么财产申报制度从源头上预防的特殊作用根本无法发挥。事实上,正是由于我国现有的收入申报制度里没有公开申报财产信息的重要一环,使之缺少了专门反腐败机构和公众、媒体的监督,更谈不上法律制约,使得我国现行该项制度实际上无法贯彻、执行,以致于使其最终流于形式。
(三)违反二个《规定》责任不明确,处罚过轻,纪律处分缺乏法定强制性。
我国二个《规定》只是规定对申报主体不申报或者不如实申报收入的,由所在党组织、行政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关责令其申报、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并不涉及到刑事责任。这过轻的问责,使得腐败官员有持无恐,视《规定》为儿戏,从某种意义上反思,这实际为这些人员大肆以权谋私开方便之门,纵容其贪污腐败。
从现行的关于财产收入申报的《规定》上看,符合国际通行的政府官员(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在我国没有真正的建立起来。因此,国家要减少乃至杜绝腐败,从源头上预防职务犯罪、遏制腐败,就须从财产申报制度建设入手,使官员不敢腐败、不能腐败,充分发挥财产申报制度的法律监督有效作用。
各国的反腐经验告诉我们,财产申报法律制度是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一环,也是源头上预防腐败的有效手段。财产申报制度不仅可以督促政府官员(公务员)奉公守法,防止其谋取不当利益,而且通过财产信息公开,使其接受公众的监督,
由此可见,借国家预防腐败局成立的契机,重整我国的财产申报制度,用信息公开的现代手段构建财产公开信息制度并将其法治化,是从源头上预防职务犯罪、遏制腐败的当务之急。
三、我国财产申报制度的完善与构建我国财产公开制度的若干思考
财产申报制度的构建与完善是符合现代法治原则要求,也是当前国家从源头上预防职务犯罪、遏制腐败的有效手段。笔者从前文所分析中国现行收入申报制度存在缺陷和不足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国情,同时借鉴各国和地区立法的相关经验,就用现代信息手段重整我国财产申报制度,构建财产公开法律制度提出以下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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