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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探我国财产申报制度与预防职务犯罪

  英国规定,公务员有贪污受贿、滥用政府基金行为的即被开除,并丧失领取退休金资格,构成犯罪则予以刑事处罚。
  行贿受贿在芬兰受到的惩罚以罪行严重程度划分,从一般性罚款到判处最高达4年的监禁。公务员接受金钱、珠宝、家用电器、特殊(低利息)贷款、免费旅行等都可被视为接受贿赂,甚至接受荣誉头衔和有关部门的推荐也可能被视为受贿。公务员如果被指控受贿,罪名成立,将立即被免职。 [6]
  上述国际反腐的相关法律规定与实践的成功经验都表明:政府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是一项行之有效的预防职务犯罪和遏制腐败措施。其中,财产申报、财产公开、问责惩处是一个完整的廉政监督链条,缺一不可,也是预防职务犯罪、遏制腐败的精髓所在.实践证明,只有三者完美的结合,才能真正做到从源头上有效的预防职务犯罪和遏制腐败。由此,笔者认为,这些法律规定以及成功的实践经验,都是值得我们认真研究总结,值得我国即将推行和完善的公务员(或政府官员)财产申报公开制度借鉴。
  二、我国财产申报制度的现状与缺陷
  我国一直重视预防职务犯罪和遏制腐败工作,早在1994年,《财产收入申报法》就已经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项目,只是“当时由于技术手段无法满足要求等种种原因”没有继续下去。1995年5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要求国家干部必须申报自己的家庭财产。2001年6月15日,中纪委、中组部联合发布了《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试行)》,(上述《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和《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试行)》以下均简称为《规定》)进一步要求高级干部申报家庭财产。[7]由于目前所颁布的申报规定仅针对收入申报,且仅仅要求县处级以上的领导干部申报收入,即使申报财产也仅仅只是模糊概念的家庭财产,更没有就财产申报后是否公开?如何公开等作明确规定和建立制度,因此,收入申报制度完全仰仗于公务员的自觉性,同时缺乏必要的财务制度配套的监督体系,无论是规定本身,还是其实际执行过程中逐渐显现出以下的缺陷:
  (一)现行的《规定》效力过低,其规范主体的法律地位模糊,且范围过于局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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