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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探我国财产申报制度与预防职务犯罪

  (一)政府官员(公务员)财产申报、公开有法可依
  世界许多国家都制定和颁布了要求政府官员(公务员)申报财产的法律,在其法律中都明确规定了财产申报制度的基本内容。一般都包括财产申报对象、财产申报时间、财产申报内容、对财产申报违法处罚等方面,既全面,又具体,便于操作和执行。如1978年,美国政府颁布了《政府官员行为道德法》,1989年,又修订为《道德改革法》是美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依据。它规定:总统、副总统、国会议员、联邦法官以及行政、立法和司法三大机构的工作人员,必须在任职前报告自己的财产状况,上任后还须按月申报。同时,财产申报不只限于申报者本人,还必须包括其配偶或受抚养的子女的有关情况。
  捷克政府通过一项法案,对官员财产申报作出严格规定。根据法案,这些官员在任职和离职前必须公开包括配偶在内的家庭财产情况。
  台湾地区‘立法院’于1993年6月通过了第一部“阳光立法”《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共十七条,并于1993年8月20日通过《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施行细则 》、《公职人员财产申报资料审核及查阅办法》
  (二)强化法律监督,推行政府官员财产公开制度。
  当前,世界大部分国家预防职务犯罪、遏制腐败的通行的做法不仅要求政府官员财产申报,更注重加大推行政府官员(公务员)向社会公布财产状况,接受公众舆论媒体的监督,是对财产申报制度作用的进一步落实,各国对政府官员 “财产公开”的范围、内容都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早在1776年瑞典就开放了政府记录, 瑞典公民就有权查阅官员直到首相的财产与纳税状况,公民不仅有权查询政府的公务执行情况,同时还可以查阅官员甚至首相的财产与纳税情况,这类似于现代财产申报与财务公开制度。
  美国《廉政法》规定,政府官员的财产申报单可供新闻机构和公众查阅;韩国国会1993年5月通过了“公职人员财产登记制度”,规定必须向社会公布财产。
  法国1998年出台的《政治家生活资金透明度法》规定,公职人员必须依法对其拥有的财产状况,包括财产数量、来源、增减等情况向指定的监察机关作出报告,以接受审查和监督。
  香港特区政府也依法公布官员的利益申报资料;台湾地区要求财产公布项目至少包括房屋﹑土地﹑证券﹑储蓄。台湾军人亦应比照办理。
  墨西哥2002年在互联网上建成“政府公务员个人财产申报接受和处理系统”。公务员可通过网络向该系统发送个人财产资料完成申报,那些不具备上网条件的公职人员,可提交附有个人签名的打印文本。[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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