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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探我国财产申报制度与预防职务犯罪

初探我国财产申报制度与预防职务犯罪


叶晓辉


【全文】
  最近,我国成立了国家预防腐败局同时提出:“财产申报制度正在抓紧研究之中,将适时建立。”[1]笔者对此不敢完全苟同。因为在我国,早在1995年5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要求国家干部必须申报自己的家庭财产;2001年6月15日,中纪委、中组部联合发布了《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试行)》,进一步要求高级干部申报家庭财产。这些表明我国干部财产申报制度的雏形已经存在。
  笔者认为,我国的财产申报制度不是没有,现行的财产申报制度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存在诸多的缺陷,以至于影响到它的作用发挥。现行的干部收入申报制度的重大的缺陷是:该制度只有申报,无公开,更缺乏法律问责。实践证明,作为预防腐败利器的财产申报制度,仅仅只有财产申报制度,而缺乏利用信息公开手段对其所申报的财产进行适时、适当的公开制度,是无法对其进行法律监督和制约,那么财产申报制度预防职务犯罪、遏制腐败的作用就将是毫无价值。
  因此,本文借鉴国外相关财产申报法律制度与经验,从分析现有干部收入申报制度的利弊角度出发,就重新构建我国现行收入申报制度,提出用现代信息公开的手段完善我国财产申报制度之关键——财产公开制度,并将其法治化的构想,提出一些粗浅的思考,以求教同仁,以期对完善我国财产申报和财产公开制度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国外财产申报制度的概况与特点
  众所周知, 就世界范围而言,财产申报制并不是新鲜事物。1883年英国议会通通过了《净化选举,防止腐败法》。这是世界上第一部有关财产申报的法律。1978年美国通过了《政府行为道德法》,明确规定官员均需申报财产。20世纪七八十年代,泰国,墨西哥,新加坡,韩国,俄罗斯,尼日利亚等国也都不约而同地实施了财产申报制度。1989年,美国众议院议长赖特因先后69次违犯国会有关财产收入的法规而被迫辞职。韩国于1993年推出此项制度后影响巨大,仅一个月工夫,当时的韩国大法院院长金德柱、检察总长朴钟吉等一大批高官就因腐败行为暴露而先后辞职。[2]由此可见,财产申报制度已成为许多国家从源头遏制腐败的利器。
  纵观世界各国建立的财产申报制度,一个重要的亮点就是,不仅要求政府官员(公务员)财产申报,而且必须公开。正因为如此,财产申报、公开制度被通常称作一项“阳光法”。其主要特点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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