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图书馆学界给予厚望的《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未能逃脱世界范围内版权扩张的影响,对图书馆尤其是DL的建设产生了不利的影响。但是DL作为反应一个国家未来信息技术建设的水平标志,它本身承载着传承人类文明的使命,使得我们不能困顿于当前的立法漠视,而是应该在当前法律体系内积极的探索与实践,积极摸索解决困扰DL建设中的版权问题。
三、数字图书馆的版权问题解决机制
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DL既没有法定许可的权利,合理适用的范围也被大大的缩减,唯一可行的途径就是取得版权人的授权许可。实践中,以书生之家为代表的DL,采取的是单独授权的机制。所有上网的图书都取得了作者和出版社的双重授权,这样在具体的运作当中就基本不会出现版权纠纷。数字图书馆版权问题的核心其实就是为了协调利益平衡,而权利许可机制则是其中的关键。不同的授权机制会极大的影响版权交易的投入和产出的比例以及规避法律风险的能力。
单独授权就是基于
合同法,基于意思表示真实、双方当事人合格等原则签订的等价有偿的契约,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的签订过程中会讨价还价以使得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合同一旦成立,则双方依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就不可能出现版权纠纷。因此,理论上单独授权应该是最合理的一种授权机制。然而,互联网的发展早就超越额国界,因此DL的发展也不可能仅仅局限于国内,势必与国外的版权人或者邻接权人发生关系。这样权利人身份的真实性就需要DL自己去调查,以及作品是否进入公共领域,是否其他的邻接权人,该作品财产权利的继承人等等,不同国家之间还涉及到法律适用冲突的问题,这必然会使DL不堪重负,不利于数字图书馆的长期运作。伴随着新《
著作权法》的颁布和实施,该法的第
八条规定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纳入人们的视野。
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著作权人和著作权相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成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这样就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成立和开展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