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DL建设的影响。
DL建设中会遇到很多版权问题,比如馆藏文献的数字化、超文本链结、数据库建设、网络传播等等,相当多的学者对此进行了系统的论述,有的学者把他们归结为八个方面:1、DL信息资源建设过程中的版权问题;2、DL数据库建设的知识产权问题;3、DL网络信息传播服务的版权问题;4、DL自主知识产权保护与技术保护措施;5、DL与数字权益管理;6、DL版权问题解决方案;7、中外数字版权立法活动对DL的影响;8、图书馆界对待版权问题的立场。 我国目前法律体系中对版权问题调整的主要有《
著作权法》,国家版权局1999《关于
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2004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5年4月30日,国家版权局和信息产业部联合发布的《
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以及2006年7月1日由国务院最新颁布的《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
在
《条例》颁布之前,由于缺乏图书馆界的声音,在以往立法中未能体现图书馆的利益,使得图书馆在以往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模糊、权利缺失、行为受缚,因此DL作为新生事务,妄图在传统法律中找到对其明确调整的法律条文几乎是不可能的。为了改善图书馆界和版权人之间的权利失衡状态,图书馆界开始进行积极的抗争。“无传播就无权利” ,图书馆作为知识传承的媒介,本身的功能、服务宗旨决定了它和信息网络传播的密不可分的关系。
《条例》立法之初,中国数字图书馆工程联席会议办公室就发表了《中国数字图书馆工程资源建设中涉及著作权问题的有关建议》,中国图书馆学会于2005年7月发布了《关于网络环境下著作权问题的声明》,在2005年10月30日,又向国务院法制办提交了《关于<;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草案的修改意见》。尽管
《条例》的最终定稿和先前的征求意见稿有比较大的出入,具体表现为图书馆的合理适用被大大的限制,对于图书馆界呼声很高的法定许可权利也没有涉及,但是
《条例》毕竟为图书馆的发展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因此用审慎的态度研读法律,对图书馆包括数字图书馆的未来发展都有重要意义。下面我们就看一下
《条例》中涉及到图书馆的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