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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数字图书馆版权问题的现实解决机制

浅析数字图书馆版权问题的现实解决机制


侯召星


【全文】
  2007年7月18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在京发布《第20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报告显示,截止2007年6月30日,我国网民总人数达到1.62亿,学生在网民中占有率达1/3强。 当今的中国处于互联网的高速发展阶段,网络信息的生动、便捷、丰富吸引了越来越多的人从网上娱乐、沟通、浏览信息、接收教育等等。以计算机、信息和通讯等高科技技术迅猛发展为主要特征的互联网,在信息的收藏、保存、传播上相比传统媒介有着无法比拟的优势。而图书馆作为人类文明传承的储备室,面对信息技术革命的浪潮也做出了自己的调整,将自动化、电子化和数字化纳入传统图书馆运作模式,互联网的便捷性和图书馆的公益性有机结合衍生出新的知识保存和传播媒介—数字图书馆(Digital Library,简称DL)。
  一、数字图书馆概述
  数字图书馆作为网络时代的产物,目前已成为评价一个国家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水平的重要标志。 由于DL的在信息时代的巨大的整理、管理和服务功能,使得各个国家对DL的研究和发展表现出了浓厚的兴趣。在这一点上中国和西方国家几乎同时起步。1994年,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实施了“数字图书馆创始”计划,1995年,美国国会图书馆实施了数字图书馆项目&;not;&;not;—“美国的回忆”,随后,英国、法国、意大利、德国、日本等国家相继投入巨资加入到数字图书馆开发的行列中来。 中国的DL建设出现了政府投资和民间投资并驾齐驱之势。1997年国家计委批准建设了中国国家实验型数字图书馆,随后相继成立了中国数字图书馆和上海数字图书馆;大约同一时期,1996年7月,由民间投资的北京书生公司成立,后发展成为中国很有影响力的DL“书生之家”。2000年,同样是民间资本的超星数字图书馆成立,后入选国家863计划中国数字图书馆示范工程。同时,各个省级公共图书馆、高校、科研机构依托原有的馆藏储备和技术优势,均进行了一系列有益的探索。
  尽管DL对未来科技和文化发展的重要作用已经取得了某种程度上的共识,这从各个国家大力建设DL的热情可见一斑,但是对于DL定义却没有统一的规范。其中原因,可能与DL技术标准不统一,相关的法律政策不健全,对DL建设的研究和发展还不够深入,对DL的法律主体地位还没有解决等问题相关。在这种不够稳定的状态下,任何一种封闭式的定义都有可能被未来没有预见到的DL发展趋所颠覆,因此,笔者认为,所谓的数字图书馆是这样的一种媒介,它基于自身功能强大的的数据库对资源的整合,创制一种方便、快捷的服务机制,通过内容丰富、图文并茂的友好界面与用户交流,使得用户随时随地获取需要的信息,并在这个过程中,实现知识的保存、传播和增值。DL作为传统图书馆和互联网结合的产物有其独特的特点,一,内容数字化;二服务网络化;三,获取信息的便捷化;四,信息提供的立体化。而正是这些特点使得DL建设中有可能面临版权不断扩张的挑战,DL建设由于缺乏配套的法律法规为之“保驾护航”,不得不战战兢兢的试探法律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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