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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观念史论纲

  (一)、对法治之意义追寻的误区
  可以看出,本文以上部分是对法律抽象化的理论建构,笔者所描述的法律也是法学家和立法者眼中的法律。但我们遇到的问题是很现实的,法律需要解决实实在在的问题,对于法治来说,只有宏观上的设计是不够的,微观的操作往往更具有借鉴的价值。在这一部分,笔者将从当下的现实出发,站在社会的立场上反观法律,希望能寻求到中国法治所隐含的深刻逻辑。
  如前文所述,并非所有人都跨越了现代性之门。细细考察现实就会发现,即便在同一地区的不同人群之间,法律观念都有着极大的分歧,这里的“地区”可以缩小到一个县城,甚至乡镇。而几乎在我国所有地区这种现状都是很突出的,随之而来发达造就了不发达,富裕包含着贫穷,进步带来着落后。这种矛盾是微观的矛盾,也是普遍的矛盾。它决定了社会发展的格局,这一格局反过来又影响着法治的实现。而我们通常所说的“法治”其实是一种理想,一种只属于社会部分群体的理想,更多的人关心的是自己的现实要求能否实现。在这个意义上来说,法治对大多数人来说是无关紧要的,以前法律人一直所倡导的这项利国利民的浩大的社会工程只是他们为社会假想了一座乌托邦的围城,而这座城的建造是否会蜕变为对西方法治之国的拙劣模仿呢?我们不应该以西方的方式看待眼前的世界,这里面隐含了一个必须认清的真相:法治对我国来说,只是手段,不是目的。将中国社会建设为法治社会是为了更好的促进人和社会的全面进步,而不是向西方社会去炫耀:我们也法治了!
  真相往往由清醒的意识来驱动,法治虽然是法律在一国之中发展的最终形态,但如果它的出发点变成了人的虚荣与妒忌之心,那么良好的意愿便会被罪恶俯身。换而言之,当我们匆忙地为了法治整改我们的法律之时,请不要忘记最初是为什么走上这条路的。诚然,我们也许来不及追问就必须踏上法治之路,人走到这个时代已没有选择的余地,但我们还应怀抱一颗希望之心来看待这个世界。对于法治流行的一种推理是,大前提:法治可以使社会进步,小前提:我国达到了法治,结论:我国达到了法治,社会得到进步。循这一推理建设法治社会看似没什么问题,但实际上我们所说的法治只是我们选择了以法律治国所引致的必然结果,就像由礼制到礼治的过程一样。它只是一个不带任何感情色彩的词语,一个在不断强化中生成的结果,仅此而已。
  我们所需要真正关心和解决的问题是:法律在人们中间发挥着怎样的作用,这种作用会带来怎样的后果。不同的人群需要不同的法律,不同人对法律需求的程度亦不相同,甚至于同一个人在不同时刻需要的法律,也是不尽相同的。这就需要法律是多样的,但这种多样性又必须同时保证其自身体系的完整性和整体效用。可以看出,笔者在力求一种完美。回到现实,民众由于观念上和现实中的差距,无法准确辨别什么样的生活是自己想要的。笔者曾一度想用法律之舟将人们渡到彼岸的迦南地,但现在也明白了:法律本就属于此岸的名利场,因此也只有在对此岸世界的关注中才能完成自己的使命。
  (二)、到门的那一边去
  在对法律的研究中,我们可以将现代性之门所分割的世界看作是完全不同的两个世界。在前一世界中我们无法运用后一世界的技术,同样后一世界也无法以前一世界的道德和伦理为自己的行为准则。但即使如此,两个世界还是有很大相似性的,此世界的人与彼世界的人之间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现代性之门只是观念之门,抱持不同观念的人们依然能够自由地交往,而法治最大的作用即是对这种交往予以肯定。虽然法律看起来更像是现代世界的产物,但它自古老年代以来一直努力着使人们之间能够停止争斗并团结起来,共同拒斥某种足以吞噬人类自身的罪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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