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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观念史论纲

  现在也就可以回答上文提出的两个问题:法律曾在过去很长时间里和许多古老的理念整齐地排在人的精神世界之中,现在这一切几乎已不复存在,当法律的发展告别了依附与想象的年代,它就自然成为了器物层面上的社会规范。尽管仍有许多法律人在努力构建着自己的精神国度,甚至笔者也是如此,但无疑这些努力已不能改变外在的世界。现代法律的发达从社会发展中的幼态持续来讲既不是它走下了神坛,亦非对其本质的回归,而是法律在技术化浪潮的催生下结束了幼态持续,进入了独立建构其结构与体系的阶段。随之而来的新问题是:为什么技术化时代可以终结法律的幼态持续?这一时代蕴含了新的哲学理念,法律是否在脱离了幼态之后又开始为新的哲学目的而建构自身?这岂非一个永恒的束缚?这些错综复杂的问题成为了本文下面所要探讨的主题。
  (二)、现代性之门
  “现代性”这一概念是哲学上一个颇具争议的话题,历来的学者很难为其进行明确的定义。但大部分人都同意,虽然现代性包括了众多不同的观点和视角,不过总的来说,它们都代表了一种万物不再永恒的态度或感觉。 正是在这样一个“一切坚固的东西都烟消云散的年代”里,法律成长了起来。
  这里面隐含着更深层次的逻辑关系:在以现代工业技术为核心的时代,一切社会事物和意识形态都面临着由传统到现代的转型。而转型的方向却是惊人的相似:由尊重走向怀疑、由敬畏走向背叛,由确定走向不确定。这一时代的哲学充满了分裂与矛盾,但法律的转型却并非完全依此路而行。从现世的成功可见看出,每个达成法治的国家,他们的法律无不是内容和形式的现代化与价值理念传统化的结合。此时代的法律改革家们明白,对人类而言法律并不是一个新事物,即使技术化时代要求法律有所改变,那也是法律在其漫长的发展历程中跨出的普普通通的一步,它不会因世界的变革而改变自己的立场。如果将技术化时代所带来的现代性看成是对人类社会观念的改造,那么法律对这种改造并没有全盘接受。对于这个世界来说,它更像是跨越了横亘于传统与现代之间的无形障碍,我将这一障碍称为现代性之门。
  现代性之门是观念之门,由前法治时代到后法治时代的过程就是“到门的那一边去”。虽然法律的发展过程是历时性的,但人们对于法律认识的转变却需要一个即时性的飞跃,即观念上的质变。跨越现代性之门的过程,也是人们为选择法律付出代价,确立法治这一目标的过程。技术化时代没有告诉人们如何来治理这个社会,法律却在坚定不移地保留传统中给出了答案,这是否说明了循历史前行本就是人类社会发展不可违背的铁律呢?我们也需要看到将来,在对法律的认识跨越了现代性之门后,面对由技术支撑着的世界,人们是否还能保持一份清醒的头脑?由法律控制着的社会也许与现在并无二致,我们也会悄然之间身处另一个世界。但是现代性之门依然存在,这世界上仍有不少人的观念与现代性相冲突,这就决定了法治不可能一统天下,主流意识形态虽不免对非主流意识形态发展产生抑制,但也应对这些抱持不同信念的人们给予应有的尊重。否则在不久的将来,我们就会看到法治的暴政。
  五、法治视野下的观念回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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