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霆案:一个公民为另一个公民的“辩护”
梁剑兵
【全文】
尊敬的法庭:
我首先声明我并不是本案被告人许霆的辩护律师,我只是一个普通的公民。按照
宪法的有关规定,任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权对国家机关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因此,我下面的发言仅仅只是一个公民为另一个公民所做的“辩护”。鉴于这个“辩护”并不是作为国家机关的法庭必须阅看的司法文书,因此,我希望尊敬的法庭能够把我的这份所谓的辩护看做是一个公民依照
宪法向国家机关提出的建议或者批评。
在辩护之前,我想阐明我对本案的基本立场:首先,站在道德和伦理的立场,我认为许霆没有主动将不属于自己的金钱归还给银行,是完全违背我国公民起码的和基本的道德准则的。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任何不经过自己的正当劳动或者合法投资所获得而获得利益的行为都是应该受到舆论和道德的谴责的。其次,我希望法庭注意的是,许霆在本案中其实有两个行为而不是一个行为。第一个行为:是许霆的提款行为,这是一种法理上的积极行为,也是一种法理学上所说的“事实行为”,其行为并不违法,关于这一个行为,我将在下面的辩护中进行深入的剖析和论证。第二个行为:是许霆拒不主动归还不当得利、长期潜逃并将银行财产挥霍一空的行为。这个行为作为一个整体,在法理学上而言,是一种“应还而不还”的消极行为,也是一种违法行为。这种行为同时违反了
民法通则、
物权法关于返还不当得利的规定和
刑法关于侵占罪方面的法律规定,实际上应该被认为是非法侵占罪。但是,我认为,我们大家对许霆的行为进行道德上的否定和侵占罪的评价和判断即使是正确的,也并不等于我们就可以把许霆当作是一个俗话所说的“贼”来看待的。准确地说,我认为法庭判定许霆犯有盗窃罪的司法结论是完全错误的。
我国古代的先哲曾经说: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具体到本案而言,如果法庭不能在依法判断许霆的行为上作到名正言顺,那么不仅仅就是不能让我等从事法律职业的公民心服口服了。诚如西方著名哲人培根所言:“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我希望法庭对许霆进行的是公正的判决而不是错误的裁断。
闲话少叙,言归正传。我首先希望法庭组成人员仔细地打量或者审视一下站在被告席上的这位公民,并仔细地思考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难道他在事情一开始的时候就是罪犯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