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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的社会道德调查报告能成为减刑的依据?

个人的社会道德调查报告能成为减刑的依据?


邢增丰


【全文】
  去年,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犯罪嫌疑人*某犯故意伤害罪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在审理本案件期间,被告*某原所住地的司法所所长向法院递交一份关于*某在犯罪前周围群众对其日常生活中道德的评价,请求法院对*某从轻处罚。此举动引起法学界、司法界较大的争议与怀疑。
  我个人赞成把个人的道德调查报告作为量刑的一种依据。其理由为:
  第一,道德是人与生俱来的行为规范,而法律是道德从抽象到具体化的法律行为规范。
  人的出生就意味着人人都应该去遵守最基本的道德要求,无论是个体还是群体。但是,对道德的要求并不是每一人都能做到的事情,它与你身边的许多人,事,物有相关联。包括教育背景,家庭背景等因素有关。正是因为这样,法律抛弃了许多道德层次上的许多问题,从中吸取并上升为一中法律理念来调整人们的法律规范。
  由此可见,本案中被告如果有良好的识别能力或控制能力其后过果就不会发生,但是究竟是什么的原因力把他推上了犯罪的境地。我认为是一时激情,因此表明:被告人事前无故意,没有预谋。故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就社会的危害性不大。因此,可以在量刑的时候,基于这情节酌定惩罚。
  一个善良的人,不能因为犯了一次的错误而因此把他区分为“好人”与“坏人”之分。因为善良的人偶然也会犯错误。
  第二,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限制还是扩大?
  由于我国是成文法系国家,理应按照“罪刑法定原则”来定罪量刑。也就是法院不仅判决应该基于法律的规定,还要回归法律的规定。从这一点可以看出,大陆法系的国家的法官,自由裁量权在一定程度上受到限制,以避免审判权的扩大化。但这仅是定罪量刑时的法律要求。而问题现在是:每一件案件都必须立足案件事实,在查明真相的基础上做出判决。也就是说,基于证据来说话。却从而赋予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的空间。这样看来,法官就可以因此而按照自己的法律水平、经验等来审判。而这问题大前提是,必须是与案件有关的案件事实,才可以。
  因而,从我国当前的刑事诉讼法的角度来看,本案中的个人的社会道德调查报告能否成为一种呢?显然,在我国目前的刑事诉讼法找不到其存在的空间。因而,不能成为证据使用。如果不能成为证据,法院能否作为一种量刑的因素呢?很显然是不能的。但从近几年来,无论是颁布的司法解析,还是司法实践中,都肯定或默认了个人的社会道德作为量刑的一个参考因素。不仅如此,我国的法学教材或法理从一定程度也承认这中做法。而按照我国的司法解析的法律效力,显然是补充法律法规不足的情况下,做出的,是效力可以等同法律法规的效力。这样看来,个人的社会道德评价也就有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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