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强化关联交易中控股股东的法律责任。控股股东等大股东可能是关联交易的最大获益方,因此也必须承担相应的交易风险与法律责任。我国《
公司法》等法律已经对控股股东的法律责任作出了原则规定,应在实践中得到细化和强化。
首先,应细化对控股股东关联交易损害的民事赔偿制度。《
公司法》第
21条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并规定了相应的民事责任。但这一条款并未规定相应的索赔主体和法律程序,使实践中大量存在的控股股东利用控制权和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得不到有效追究。建议结合《
公司法》第
152条股东代表诉讼的规定,允许中小股东以衍生诉讼的方式直接追究大股东不公平关联交易的法律责任,即连续180日单独或累计持有公司1%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中小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次,应细化和完善“揭开公司面纱”制度。《
公司法》第
20条规定,股东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从而确定了我国对公司人格否认和否定股东有限责任的“揭开公司面纱”制度。这一制度同样适用于上市公司等股份有限公司,目前关键点在于尽快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方式,解决“揭开上市公司面纱”的原告、诉由等操作性细节。
我们建议,根据《
公司法》第
20条的规定,“揭开公司面纱”的原告应仅限于公司债权人,这里的债权人,既包括民事关系中的各类债权人(契约、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也包括劳动关系中的债权人(如企业员工),还包括行政管理关系的特殊债权人,如在上市公司偷逃税款或大股东和上市公司通过关联交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均可以成为“揭开上市公司面纱”的原告。
诉由即在何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以援引“揭开公司面纱”制度追究股东的责任,综合国外立法与实践,我们建议司法实践中可考虑如下具体诉由:(1)公司资本显著不足,包括股东抽逃出资的情况;(2)股东对上市公司的不正当控制,如股东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债权人利益等;(3)利用股东有限责任规避法律或契约义务,如掏空上市公司,转移上市公司资产另立新公司,或违背竞业禁止义务设立与上市公司相竞争的新公司等;(4)股东与上市公司在财务、人格、业务上的混同。
此外,监管机构还可以仿效股改承诺,通过指引和守则等形式倡导上市公司股东在关联交易中作出各种业绩承诺,辅之以相应的履行条件和违反承诺责任。例如,对于控股股东权力滥用的情况,可以在表决回避的基础上制定回购担保制度,消除非公平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造成的不利影响,具体方式是控股股东作为关联人在进行关联交易(如带有资产注入的定向增发)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如上市公司业绩不能达到某种盈利水平,应确保回购交易的资产或对公司作出相应补偿。
(五)针对全流通后国有资产流失的新特点制定相应的监管对策
股权分置改革没有从根本上改善国有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上市公司内外治理结构均存在严重的问题:在内部治理结构中,一股独大和内部人控制现象仍然存在;在外部治理结构中,欠缺对国有资产保值和增值的有效监督和保护制度。全流通虽然使僵化的国有资产流动起来,获得了按市场定价的机会,但同时也使国有资产流失的渠道更为丰富,国有资产流失的数额也更为巨大。以往以实物财富为主的流失可能演变为公司股权的整体移转,以往通过关联交易为主的逐次交易型流失可能演变为国有资产的整体性鲸吞,造成的影响更为严重。
预防和制止全流通后国有资产的流失,定价是关键。全流通后国有股二级市场股价普遍高于净资产,因此按原有的净资产转让标准容易造成国有资产的直接流失。为此,国资委、证监会2007年6月联合颁布了《
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确定了国有股权转让按二级市场交易价格进行的基本原则。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国有股权转让可能有多种形式,如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大宗交易、协议转让、行政划拨、控股股东控制权的间接转让、司法拍卖等。尤其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或者不适合运用交易价格作为参照的特殊情形下,如何确定国有股权的转让价格成为棘手的问题。为了避免不法分子从标准的混沌中渔利,在特定情形下有必要参考其他的股权转让定价因素,以全面衡量国有股权的整体价值,避免国有资产的流失。这些定价因素主要包括:
1. 企业盈利能力。股权的内在价值是在净资产的基础上加上未来剩余收益的限制。企业盈利能力越强,其内在价值高于净资产的比例就越高,其转让价格也就越高。
2. 股本规模。一般而言,股本规模小的公司提升盈利水平相对容易,股本扩张潜力大,预期回报较高,而规模大的公司,收购方需要投入的资金较多,进行重组的成本较高。但这一规律对一些行业龙头公司未必适用。因此,股本规模也是国有股权转让定价需要考虑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