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构投资者通过二级市场交易约束大股东行为
当前,我国国有资产的存量十分庞大,要盘活这些存量,必须要有足够资本接盘并进行增量调整,此外大股东出于资本退出、经营战略调整、获利套现等动机在二级市场的减持行为,也必须有充足的资金吸纳或接盘,否则可能导致二级市场的剧烈动荡,危及资本市场的稳定。
一般认为,大股东减持是不看好公司经营前景,对公司发展缺乏信心的表现,但实际情况未必如此。大股东可能出于资金周转、战略调整、新项目投入等因素急需现金,但不可能通过再融资程序在短期内募得资金,不得不减持股份获取现金。在这种情况下,二级市场若没有机构投资者的接盘,则股价可能出现大幅下挫,既影响大股东的减持进程,也损害了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实际上,机构投资者的接盘行为也是对上市公司本身股价的一个估值和评价过程:对于公司基本面不理想,公司缺乏投资价值,大股东纯属减持套现的情况,出于价值投资目的的机构投资者不可能在二级市场高位接收大股东筹码,从而使大股东无法顺利减持;对于公司基本面良好,具备投资价值,大股东正常减持的情况,机构则会加以甄别,根据公司投资价值与股价表现的关系,会出现不同的机构接盘情况,甚至对某些优质公司会出现“越减持越上涨”的踊跃接盘现象。因此,机构投资者的接盘行为实际上是从市场约束层面对大股东减持行为的一种制约。
(二)机构投资者以集体博弈和行使投票权的方式影响大股东行为
在股权分置改革前,由于大股东持有的大量非流通股客观上形成“一股独大”的格局,机构投资者在二级市场的增持减持行为对大股东的控制地位均无伤大雅,机构投资者在公司治理的角色无足轻重,难以对大股东施加有效的影响。因此,非流通时代的机构投资者只是简单的财务投资者,对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的作用并不大。全流通时代,情况发生了显著变化,具体表现在:
1. 全流通时代机构投资者的队伍日益壮大。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统计数据,截至2007年7月底,基金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QFII等机构投资者持有A股的市值比重高达44%,比2004年股改前提高25个百分点。其中,基金是最主要的机构投资者,共有59家基金公司管理着347只风格各异的证券投资基金,股票方向基金资产净值达到1.67万亿元,占A股流通市值31%左右。机构投资者队伍和力量的壮大,尤其是持有A股市值的增加,使基金公司拥有更大的话语权。
2. 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事务的热情有所提高。机构投资者对于公司治理的热情与其持股比例的提升是有关的:当机构投资者所持股票比例较小时,其可以在公司经营管理不善时选择退出对该公司的投资;但是当其持股比例较大时,不可能在二级市场顺利出售股份又不影响股价,此时,用脚投票的成本大为上升,参与公司治理则成为一种更为有效的选择。全流通后机构投资者在上市公司的股权比例显著提高,促使其由被动投资者转为公司治理的主动参与者,以集体博弈和投票选择代理人的方式影响大股东和上市公司的决策,为自身谋得最大利益。
3. 股改中的分类表决协商和投票权征集等实践使机构投资者获得了与大股东博弈的丰富实践经验与手段。在股权分置改革中,通过集体协商、类别表决、投票代理、投票权征集等制度实践,机构投资者参与了与大股东的对价商谈,积累参与公司治理的实践经验。2005年新《
公司法》规定的累积投票、少数股东提案权、异议股东请求回购权、关联董事表决回避等制度也为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事务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手段。
(三)一些机构投资者可能与大股东串谋,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利益
机构投资者的壮大的确有助于在公司治理环节中形成某种制约力量,但也不能排除在一些情况下机构投资者与大股东形成某种共谋,在信息披露、公司经营管理、二级市场交易和投票表决等事项上相互配合,为实现个己私利而损害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其实,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这种现象便已经初现端倪,在股改前开始实行的重大事项类别股东表决制度,本质是为了保护流通股东在重大事项上的独立决策权,但许多机构投资者通过与大股东的串谋,背叛了其阵营,以表决权优势操纵表决结果,作出了对中小投资者不利的决议。例如在2004年首旅股份配股决议分类表决中,在参与投票的中小流通股股东中,有72.78%投出了反对票,但持股227.7万股的两家机构投资者投出的赞成票却使这份被舆论称为“弱市大圈钱”的决议得以顺利通过。
在健康稳健发展的上市公司中,大股东、中小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三者利益可能实现良性互动,但也不排除在一些具体的事项或特殊的时期可能会在各主体间形成利益歧异或冲突。此时,机构投资者的利益取向就相当重要。如果机构投资者与大股东形成共谋,那么缺乏信息优势的中小投资者无疑成为狩猎场上的待宰羔羊,沦为套牢一族。这种共谋,可能是大股东为了高价减持股份而提出的,也可能是机构投资者为作高股价,作大市值而提出的。
全流通时代常见的机构共谋有:(1)大股东减持股份前夕,公司发布信息,机构配合作高股价,让大股东顺利沽出谋利;(2)在定期报告、送转信息、重组信息、定向增发信息、整体上市或资产注入信息等重大信息披露前,大股东和机构提前布局,静待股价上涨后沽出谋利;(3)大股东通过关联交易等方式操纵盈余管理,配合机构在二级市场谋利;(4)机构通过研究报告、股评等手段为上市公司造势,配合机构自身或大股东在二级市场谋利;(5)大股东或机构以机构共谋操纵的方式为个人“老鼠仓”谋利。
五、股份全流通后大股东市场交易行为的变化
股份全流通后,二级市场交易成为大股东谋利的主要和最终手段,大股东在交易方向、交易动机、交易方式和交易法律限制等方面,与全流通前存在质的区别:
(一)交易方向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