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股改前,由于大股东股份不能直接在二级市场流通,协议转让受成本费用、审批程序、受让对象、转让价格、政策限制等局限不可能成为大股东获利的主要渠道,因此大股东将获取利益的重点集中在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身上。股改前大股东获利的典型方式为:(1)通过关联交易从上市公司攫取利益;(2)大量占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3)通过配股增发等方式从广大中小投资者手中“圈钱”为己所用;(4)通过高比例分红送股从上市公司获得利益。
全流通市场由于环境、条件和政策的变化,大股东的获利渠道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突出表现在如下方面:
1. 由利益掠夺转为作大利益基础。二级市场价格与大股东市值和获利前景休戚相关,大股东不再以“饮鸩止渴”的利益掠夺方式从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身上攫取利益,反而以整体上市、资产注入、技术和销售支持等方式向上市公司输入优质资源,以美化上市公司,推高上市公司股价,作大上市公司市值,获得超额资本利得。
2. 由掠夺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转向市场要利益。股改后大股东和中小股东形成一体化的利害关系,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可能也从长期和根本上损害大股东的利益。因此,简单从中小投资者手中圈钱、掏空上市公司的做法已不再是大股东主流获益方式,如何增加上市公司市值,抬高上市公司的二级市场股价成为大股东主要关注的焦点。
3. 再融资不再成为纯粹的圈钱手段。股权分置改革后上市公司再融资手段日渐多样化,权证、可分离债券、公司债等新型融资方式粉墨登台,原先的增发、配股等传统方式也发生了质的变化,目的不在于简单的圈钱。这是因为如果再融资的条件不公平或时机不成熟或有损于上市公司的根本利益,其恶果会在较短的时间迅速反映在二级市场股价上,大股东由此获得的收益难以弥补其二级市场股价下跌所造成的损失。因此,大股东在制定再融资方案时往往会审慎权衡,要顾及其对中小投资者和二级市场股价的影响。
(三)中小股东对大股东行为产生一定的制约
股改后日渐形成中小股东对大股东的市场约束机制,中小股东不再是大股东刀俎下的“鱼肉”,而形成了自主的利益团体,其对大股东不法行为的制约作用由于法律、制度、市场的变革而日渐加强。突出表现在:
1. 市场约束机制的形成。股改后中国资本市场迈入投资者主权时代,投资者手中握有货币选票,拥有对上市公司的定价权和购买权,再融资的价格日益市场化,上市公司的市场表现受投资者行为的影响越来越大。大股东若损害中小股东或上市公司利益,势必遭遇中小股东集体“用脚投票”,股价的下跌最终伤及大股东自身的利益。
2.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确立。股改过程中及股改之后,上市公司普遍建立了投资者关系管理(Investor Relation Management)制度,建立包括公告、股东大会、网站、说明会、一对一沟通、邮寄资料、电话咨询、广告宣传、媒体报道、现场参观、路演等众多沟通渠道,有助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获得上市公司信息,促进其对公司的了解与认同。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确立,使中小股东获得了与上市公司和大股东平等交流的机会,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大股东选择性信息披露和不尊重中小投资者的行为。
3. 中小股东维权手段的多元化和强化。新《
公司法》赋予了中小股东丰富的维权手段,包括:(1)对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会决议内容违法的诉权(第
22条);(2)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第
34条);(3)股东大会的召集权(第
41条);(4)异议股东在公司合并、分立、转让、收购、分配等特殊事项要求公司回购其股权的权利(第
75条),等等。实践中还丰富和发展了网络投票、中小股东征集投票等新型维权方式。此外,股改后还发生了“张秋菊诉武汉石油”、“中小投资者诉杭萧钢构”等中小投资者维权案例,投资者维权意识空前高涨,这些都形成了对大股东不法行为的有效制约。
四、股份全流通后大股东与机构投资者关系的变化
机构投资者是一种特殊性质的大股东,一般指具有严密组织形态和投资决策管理制度,拥有较多资金,在证券市场专事投资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养老基金、信托机构等等。机构投资者一般追求长期的投资回报,采取稳定的投资策略,一旦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往往具有安定股东的特点,不似散户那样轻易抛售股票。但机构投资者并不是公司股权的长期所有者,并不想控制或拥有公司,其最终的获利渠道是将股票“低吸高抛”,获取财务收益。这些特点决定了机构投资者与大股东之间既有共通之点,又有歧异之处,因此二者的利益存在着微妙的关联。
在股改之前,大股东对二级市场股价浑然不关心,大股东与机构投资者基本处于利益分置或对立的状况。大股东对机构投资者在二级市场的作用和表现没有兴趣,由于一股独大、资本多数决等因素的制约,机构投资者对大股东的行为缺乏有效的制约。因此,二者往往各行其是,在公司治理层面缺乏有效的配合与合作。
股改之后情况有了显著变化,大股东的股份逐步解禁流通,大股东与机构投资者一样成为流通股东,二者在二级市场上初步具备共同利益基础,同时机构投资者力量的壮大和投资者维权意识的觉醒使机构投资者在公司治理事项上有了更多的话语权,形成对大股东行为的有效制约力量。大股东和机构投资者的关系就在合作与制衡中发生了微妙的变化,突出表现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