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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流通后大股东行为变化及监管

  2.大股东希望上市公司股价下跌或在低位运行
  在以下情形下,大股东希望股价下跌或至少保持在低位运行:大股东希望在低价位增持上市公司股份;大股东在高位减持套现后希望在低位接回筹码;国有股东与其他主体相勾结,在国有股权转让过程中,希望以二级市场价格下跌来倒逼转让价格,压低转让价格,谋取非法利益;大股东出于并购重组的特殊目的希望压低股价;在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大股东希望以低价授予高管股权,等等。
  大股东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做低股价:大量减持股份;操纵盈余管理;发布利空消息;与其他主体勾结,在二级市场从事操纵活动,等等。
  3.大股东希望股价保持稳定
  在特殊情况下,大股东希望股价保持稳定,既不希望其过度上涨,也不愿意其过分下跌。例如在以定向增发等方式向上市公司注入资产时,大股东希望股价稳定在增发价附近,如果过度下跌,则大股东和增发对象会遭受损失;如果股价过分上涨,则增发方案被监管机构否决的可能性很大(如高盛入股美的电器、华远入主ST幸福相继被否)。又如在借壳上市、重大资产重组或兼并收购的情况下,大股东不希望股价有异动,以免引起监管机构或公众的关注,导致上市、重组或并购方案遭遇波折。
  (二)全流通后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关系的变化
  股权分置改革的直接后果是消除了上市公司股份的交易机制差异,国有股东的利益与股价直接关联,市值考核的机制使国有股东参与上市公司事务的热情高涨起来,作大上市公司市值成为国有股东的首要考虑。但市值考核机制和国有股东对于股价和市值的过分关注也可能衍生出一些问题:
  首先,作大上市公司并不等同于做强上市公司。由于国有资产市值考核的引导作用,国有股东普遍希望通过资产注入、扩张股本、抬升股价来实现总市值的膨胀,于是国有大型公司的IPO、增发等接踵而至,先后涌现出工商银行、万科、中石油等全球市值第一的银行、地产公司和石油公司。但市值规模的扩大并不当然意味着企业盈利能力和资产质量的提升。以中石油为例,中石油回归A股后市值超过埃克森美孚,但其1117.43亿美元的总资产远低于埃克森美孚(2190.15亿美元),其号称亚洲最赚钱的23.21%的资本回报率也远逊于埃克森美孚的33.43%。号称国内行业龙头的工商银行、万科等在业务规模、经营业绩、公司治理等方面也与国际大公司有着较大差距,因此,单纯以市值为主要指标的考核体系不利于真实反映企业的实力,反而会营造一种虚假繁荣的假象,从而损害上市公司长期发展的动力。
  其次,上市公司市值的迅速膨胀使国有资产的蛋糕作大,某种意义上增加了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和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上市公司国有资产的流失可能通过多个渠道以多种方式进行:(1)由于所有权虚置,国有股东的职能实际上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国有法人单位、委托持股者等代为行使,这些代理人有其自身的利益考量,在股权转让和置换过程中可能存在代理人越权转让、暗箱操作,损害国有股权益的行为。(2)在其他非国有主体交易或合作的过程中,在激励约束机制不规范、外部监管不完善的情况下,可能出现内外勾结,通过作大市值、低价转让的方式实现国有资产的“乾坤大挪移”。(3)相关主体通过非正常的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造成上市公司国有资产的流失。(4)通过过度的股权激励和变相的管理层收购方式,实现国有资产向管理层的不公平转移。
  在股改之前,虽然也存在着国有资产流失现象,但当时的国有资产无论从存量还是增量都是有限的,资产流失的方式以“交易型”为主,所以国有资产流失的规模和影响较为有限。全流通后,上市公司国有资产的蛋糕迅速作大,引来不少觊觎的目光,除了通过交易方式“搬运式”地减损国有资产外,整体股权转移的置换模式也开始出现,在市值膨胀的环境下,国有资产的流失实际上也意味着全民财富的损失,其影响和破坏远甚于股改前。
  (三)全流通后民营股东与上市公司关系的变化
  股改后证券市场的扩容与发展催生了独立的职业经理人队伍,许多民营上市公司逐渐摒弃原先的“亲信型”或“家族型”公司治理模式,转而聘用职业经理人担任公司高管,改良了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但民营股东追逐短期利益最大化的特点并没有得到根本性改变,民营股东本质上仍以上市公司为获取其利益最大化的主要平台,只是其从上市公司中攫取利益的方式与股改前相比,出现了一定的变化。
  民营股东与国有股东最大的区别在于民营股东对其股份拥有真正的所有权,其可以依其意愿在满足法定条件的情况下自由地行使所有权的占有、使用、处分、收益等各项权能。这决定了民营股东在操纵盈余管理、安排公司人事、选择性发布信息、关联交易等方面有很大的回旋空间。同时,由于全流通的逐步实现,民营股东不需要通过其他中间媒介,只需要在高位抛售手中的股份便可以获得高额利益。因此,相对于股改前民营股东主要以掏空和侵占谋取利益的方式相比,通过二级市场交易获利成为全流通时代民营股东的主要获利方式。
  在没有做空机制的情况下,民营股东通过交易方式获利的前提是做高上市公司股价。民营股东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做高股价:(1)民营股东通过整体上市、资产注入抬高公司股价;(2)民营股东通过操纵信息披露抬高股价;(3)民营股东以蛊惑交易、抢帽子等方式抬高股价获利;(4)民营股东通过发布特定消息配合其二级市场的减持套现;(5)民营股东通过操纵盈余管理,做高业绩提升股价;(6)民营股东通过交叉持股、互通消息、信息披露配合等手段与机构和其他主体在二级市场上联手从事违法违规行为。
  概括而言,民营股东通过交易获利的方式本质上仍然属于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的传统违法行为范畴,只是其手段和方式随着股份全流通出现了一定的变化。由于民营股东做高股价的方式多元化,其行为与股价变化的因果关系难以查证,从而给监管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题。
  (四)全流通后大股东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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