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规划局2005年行政复议工作情况显示:截止11月底,市规划局行政复议案件为29件,较去年全年的18件增加了61%。其中,市局作为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案件为26件,被申请人包括主城区分局及区县规划局(建委),其中受理21件,不予受理5件。在受理的21件行政复议案件中,有2件未结案,19件已结案件的复议结果为维持14件,撤销2件,终止审理3件。市局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3件,其中建设部复议1件,复议结果为不予受理;市人民政府复议2件,复议结果为维持1件,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1件。 参见http://www.cqupb.gov.cn/content.aspx?id=2978。
尽管从当下中国的情况来看,充分听取了公众意见的行政规划可能并不多见,具体的行政规划确定过程中能够遵循的法定程序也不多,但是这并不防碍我们构架合理的,甚至有点严格的行政规划变更程序和制度。其能够提醒我们的是,要进一步重构公正合理的行政规划确定程序和制度。
李春成:《公共利益的概念建构评析》,载《复旦学报》2003年第1期。
沈开举:《征收征用与补偿》,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58页。
世界银行:《变革世界中的政府—1997年世界发展报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7年版,第26页。
宪法的规定无疑也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支持,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的职权之一就是“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也给予了各级人大与此类似的职权。
应松年:《外国行政程序法汇编》,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217页。
宋雅芳:《论行政规划确定程序中的参与机制》,载《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1期。
当然,这有赖于一些更基本问题的解决,即对“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理论的澄清,并尽快把“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
在今天看来,西方
宪法上的征用已不复其本来的含义,“能指”与“所指”间产生了极大的断裂与内在紧张。征用这一概念成了一个似乎无处不用的“万金油”。关于此问题的详细讨论可参见沈开举:《征收、征用与补偿》,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