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一些优质券商已经初步具备跨国经营的实力。
经过证券市场多年历练,我国有一些券商已初步成长起来,具备在某些业务领域参与国际竞争的初步实力。在综合治理和市场化竞争的洗礼下,国内券商的基本面得到根本扭转,涌现出了一批综合实力强、资本实力雄厚的大券商,如中金、中信、广发、国泰君安、申银万国等,它们在经营机制、管理体制、用人机制、市场营销和市场化运作等均大有进步,并初步形成了与国际接轨的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其中,中金等公司的海外承销业务,招商、申万、国泰君安在香港的证券子公司业务等,均在国际市场上具备一定的竞争力。国内的优质券商已经基本具备了“走出去”发展的基本条件和对外扩张的能力。
(3)通过在海外的试点练兵,一些券商积累了跨境发展的有益经验。
香港是内地券商海外试点的“桥头堡”,目前已有中金、国泰君安、申银万国、中信证券、广发证券、国元证券、招商证券、华泰证券等多家公司在香港拥有分支机构,而东方证券、海通证券、光大证券等也均将设立海外机构列入今年的重点工作。许多券商分支机构经过在海外的多年发展,已经在当地市场上缔造了不俗的业绩。例如,较早进入香港市场的国泰君安(香港)公司已经形成了较为均衡的业务结构,经纪业务占公司收入40%,投行、利息收入、资产管理、投资收益各占公司收入的15%。2004至2006年三年间,公司年均实现利润9000万港元,截至2006年12月31日,公司净资产达到4.3亿港元,是1995年成立时3200万港元注册资本的13.4倍。在资产管理业务方面,国泰君安(香港)公司的触角已经延伸至香港以外的日本、新加坡、韩国等亚洲主要市场和地区。
(4)中国企业海外上市、海外并购和QDII制度的实施为券商跨境发展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尽管外资券商和国际投行在企业海外上市、并购上有着先发优势,但由于国内券商熟悉企业情况和国内行业背景,在发行定价、协调国内各方关系等方面具有特殊的优势。因此,中国企业海外上市并购的热潮无疑为国内券商的海外发展提供了充足的商机和业务资源。实际上,国内券商和外资券商在中国企业海外上市问题上也并非全是竞争关系,还可能结成战略性的合作伙伴,例如中国企业海外上市的惯常合作模式是:国内券商负责“上游业务”,帮助选择企业,并协助其在股权状况、财务结构等方面达到境外上市要求;海外投行则作为内地企业的上市推荐人和股票承销商,负责向海外交易所报送材料和后续的上市事宜。国内券商可以通过这种合作模式逐步进入国际市场,并逐渐承担起财务顾问、保荐机构、承销商的角色。
2006年4月17日起,我国允许境内机构和居民个人委托境内金融机构在境外进行金融产品投资,积极推动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开展境外投资业务。虽然目前QDII的范围仅局限于银行、保险公司和少数基金管理公司,但随着券商的规范化运作和理财能力的提高,证券公司有望获得从事QDII业务的资格。这为券商开展国际化投资运作,丰富全球产品线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与银行、保险公司相比,券商从事QDII业务有其自身的优势:银行和保险公司拓展境内银行代客外汇境外理财业务,只能投资于境外固定收益类产品及货币市场工具。而券商则可在一定额度内集合境内机构和个人自有外汇,用于在境外进行的包含股票在内的组合证券投资,投资范围更为广泛,可以获得更高的收益率。同时,券商在海外设立的分支机构,将为券商开展QDII业务提供交易清算、投资渠道、投资研究等方面的支持,可以在风险控制的前提下,提高收益率水平。
(三)我国证券服务业跨境发展的路径选择
我国证券服务业跨境发展的路径选择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根据国际投资学的原理,可以分解为组织形式选择、业务选择和区位选择三项内容。
1. 我国证券服务业跨境发展的组织形式选择
正如前文所分析的,证券服务业跨境发展的组织形式有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合资公司等。这三种组织形式各有其特色:
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机构法人,因此总公司对其具有较强的控制力,对于希望在海外发展过程中控制节奏、不希望过度扩张的国内券商而言,是一种较为理想的跨境经营组织形式。但分公司的缺陷主要在于,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和经营风险,一旦分公司违规经营,风险扩张,造成恶果,依据国际法,总公司将不得不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1995年的巴林银行案件就是前车之鉴。
全资子公司与分公司最大的区别在于其是独立的法人,母公司与其主要是资本控制关系,即通过公司治理程序选任子公司管理者,并不直接干预子公司的日常经营。由于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全资子公司仅以其自身资本为限承担法律责任和经营风险,母公司一般不对子公司的经营失败承担除出资额以外的法律责任。因此,全资子公司的模式较为适合希望有效控制风险的稳健型券商。我国目前在香港运营比较成功的券商分支机构,大多采用全资子公司的模式。
合资公司是一种折衷的准入形式,由于寻觅合作伙伴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财力,合资谈判的过程冗长繁琐,因此合资公司组建的成本要高于分公司和子公司。但合资方合作融洽的合资公司有助于较好地发挥合资双方的互补优势,在当地市场上打开局面。因此,合资公司较为适合券商进入陌生市场或东道国对合资公司即予优惠待遇的情况。
因此,组织形式的选择并没有简单的优劣之分,主要取决于券商跨境发展的战略思想和进入的市场情况。一般而言,对于所进入市场风险不大,券商内控机制较为完善的情形,可以选择分公司形式进入;对于进入市场风险较大,券商希望保持完全控制力的情形,可以考虑以全资子公司形式进入;对拟进入市场较为陌生或东道国有政策倾斜或有较为理想合作伙伴的情形,可以考虑以合资公司的方式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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