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跨境发展有助于汲取国际竞争的经验,发展和壮大我国证券业实力。
中国正在成为崛起中的金融大国,但与银行等其他金融行业蓬勃兴起的国际化经营态势相比,我国证券业的国际化发展处于严重滞后的状态。这主要受制于我国证券业总体实力与国际先进水平的巨大差距。2006年底的统计数据表明,我国107家证券公司总资产4400亿元,累计营业收入405亿元,实现利润180亿元,不及美国一家大投行的资产和盈利水平。随着我国证券行业景气度的提升和金融大开放的进一步深化,“做大做强”已经成为我国证券业发展的战略目标。而实现这一目标除了依靠深化改革,挖掘国内市场潜力之外,还必须走出国门,实现国际化经营的提早布局。证券业的发展壮大是一个漫长的竞争过程,我国的券商不可能等到本土市场资源耗尽,无潜力可挖的情况下再进行跨境经营,而应未雨绸缪,在发展初期或上升阶段就开始进行海外经营的尝试,从而有效汲取国际竞争经验,为将来的国际化经营夯实基础。
(2)跨境发展有助于充分利用国内国外两个市场,资金和技术两类资源,全面提高我国券商经营水平。
经济全球化和金融一体化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市场的一体化和资金技术的自由流动。在这方面,从事跨国经营的证券机构具有很大的优势:跨国券商能够为企业在境内、境外两个市场上的融资行为做通盘考虑,以最佳的方式、最低的成本、最小的风险、最快的速度满足客户的融资需求,为企业的发展提供资本市场的支持;跨国券商能够为其国内客户从国际市场中获取金融资源,引入战略投资者,有利于其客户改善和优化公司治理结构;跨国券商可以在跨国经营和竞争中潜移默化地学习和掌握各种先进的业务、管理和营销技术,也可以和境外大投行开展形式多样的合作,有助于开阔视野,全方位地提高其经营能力和管理水平。
(3)跨国发展有助于实现利润多元化,风险分散化,改变国内券商“靠天吃饭”的粗放经营作风。
2006年中国券商终于实现全行业盈利,但从32家券商2006年年报的统计结果来看,来自经纪业务的手续费收入仍然高达49%,自营业务收入占比为35%,两项收入总和占到总营业收入的84%。经纪业务和自营业务的收入规模与市场行情高度相关,这说明去年券商业绩大幅增长主要得益于市场的好转,说明券商“靠天吃饭”的盈利模式依然没有改变。
利润单一化所直接导致的后果就是风险集中化,这除了与我国证券市场的市场结构和产品结构有关外,还与中国券商普遍缺乏国际视野,“得过且过、小富即安”的生存心态有关。金融业改革开放虽历经多年,但与其他金融领域(如银行业)跨国经营蒸蒸日上相比,证券业的跨国发展还处在踯躅起步阶段。这使得国内券商将风险集中在单一市场(A股)的单一业务模式(经纪加自营)上,加之券商自身的内部风险管理理念和技术落后,在大势趋淡的情势下市场风险在券商内部大为放大。
因此,券商跨国发展是实现其利润多元化、风险分散化的一条有益途径:首先,不同区位的投资和经营可以有效地规避单一市场股价下跌的风险;其次,券商在海外运作的业务开拓和盈利增长,可以有效拓宽其利润来源,增加其抵抗风险的能力;再次,券商可以通过跨市场的套利或对冲机制,来有效减轻单一市场经营的风险,还可以通过在国际市场上建立有利的投资产品组合来达到分散风险的目的;此外,券商还可以通过在国际上寻找合资或合作伙伴,以合资、联营、合作等方式分散大额投资的风险。
(4)中国企业大批进入国际资本市场,客观上需要本土券商完成国际化转型,为其在国际市场上提供优质的中介服务。
截至2006年年底,通过IPO或买壳到境外资本市场挂牌的国内企业数量高达733家,中国企业大批进入国际资本市场。这些海外上市的中国企业无论是发行上市,还是再融资或并购环节,均需要熟悉国际业务的中介机构为其提供专业服务。而目前这些国际中介服务基本为国际大投行所垄断,本土券商未能分享中国企业海外上市的盛宴。而实际上,中国券商并非在此类业务上全无竞争力,由于国际投行对中国企业的法律性质、行业地位、营销环境、经营前景等因素的认识不如国内券商充分,将本土企业的定价权交由不熟悉中国情况的国际投行,显然并不合理,韩国等国券商国际化的经验表明,为本土企业的海外上市和后续经营提供中介服务,是本土券商国际化的一条捷径。此外,由于海外上市企业往往筹资额巨大,承销费可观(一般达到募资额的3-5%),中国券商如能尽早实现国际化运作,努力获取该市场份额,也能获得不菲的收益。
(5)券商跨境发展有利于为自身培养和储备专业人才。
人才培养是中国证券业发展的“短板”,也是制约本土券商国际化的一个重要因素。人才培养尤其是国际型人才培养与券商跨境发展之间是一种辩证统一的关系,人才力量的匮乏使得券商不能进行有效的跨境发展,而国际型人才又必须在券商跨境发展的实践中,通过海外业务运作,熟悉国际惯例,学习掌握知识技能而潜移默化地成长起来。券商不进行有效的国际化运作,不积极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其本土人才就不能得到真正的锻炼,国际型人才的“短板”就会加剧,从而不仅制约其国际化发展的步伐,而且会在国内竞争中丧失人才储备的优势。
2. 我国证券服务业跨境发展的可行性
随着法律政策的明晰和我国证券业的快速发展,我国证券业跨境发展具备了法律、政策、经济的可行性。
(1)我国证券服务业跨境发展有明确的法律政策依据。
2005年修订的《
证券法》第
129条规定,经国务院证券监管部门批准,允许证券公司在境外设立、收购或者参股证券经营机构,这为我国证券公司实施“走出去”战略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有力的法律保障。2004年
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支持符合条件的内地机构和人员到境外从事与资本市场投资相关的服务业务。2005年8月,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在“证券公司创新与发展研讨会”上表示,鼓励证券公司通过引进来、走出去的方式调整组织结构、创新经营模式;允许具备条件的证券公司在境外设立、收购、参股证券类机构,为其参与国际资本市场的竞争创造必要的条件。这些法律和政策为证券公司实施“走出去”战略提供了良好的法律政策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