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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服务业开放的路径选择

  在开放次序中,衍生品业务是东道国最迟开放的业务之一。衍生品由于存在着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等多种风险,并且存在风险的杠杆放大效应,贸然开放可能对东道国的金融秩序造成严重的冲击,尤其在衍生品发展时间不长的国家和地区,对外开放的步骤更加审慎。因此,各国对衍生品业务的开放均从严掌控,开放的途径一般有两条:一是通过特许注册的形式允许一定数量的知名外资衍生品交易商从事衍生品交易(如泰国);二是允许合格境外投资者从事衍生品交易(如印度)。
  (二)证券业务开放先后次序的国别经验
  我们撷取了英国、美国、日本、印度、韩国、泰国、波兰等国进行较为深入的国别研究,发现除英美实行国民待遇在具体证券业务开放上没有明显先后次序外, 其他国家均区分具体证券业务设定了开放次序。其主要经验有:
  1. 机构准入优先于资金准入
  在这方面,印度的经验值得借鉴,印度的证券业开放是从1991年从零起步的,只用了短短的5年时间,就实现了对外资机构准入的全面开放。1996年之后,印度就允许外资通过自动途径(无需审批)对以下证券经营机构进行100%的投资:投资银行、证券承销、投资组合管理、股票经纪、资产管理、存管服务、信用评级、投资咨询、财务顾问、融资租赁、住房金融、信用卡和货币兑换业务等。但对资金的开放则较为审慎,对于外国机构投资者自营业务的资金额度和时间限制,是在1999年《外汇管理法》颁布之后才完全放开的,资本项目下的自由化,虽然外部的压力和舆论的呼声很大,但印度政府始终没有作出完全开放资本项目的决策。
  与资金跨境流动的业务之所以滞后,是因为从投资监管角度而言,东道国对于资金的监管难度要远大于对于机构的监管难度,如果允许资金的完全进出自由,实际上将本国市场处于一个完全不设防的状态下,在本国金融体系和经济结构存在缺陷或是出现重大经济变局的情况下,资金的迅速流动可能造成金融危机的隐患。但对于机构的监管则不然,外资机构进入东道国市场后,必须遵守东道国的法律进行运营,东道国可以通过法律政令的制定颁布,实现对机构权能的有效监管。如果外资机构在东道国所占的市场份额过大,东道国可以通过反垄断法和不公平竞争法等法律加以规制;在外资机构的准入上,还有条件和资质的限制,在特殊情况下,东道国还可以以GATS的审慎性原则否决外资机构的准入申请。
  2. 资金流入优先于资金流出
  经济全球化是当今世界发展的大趋势,它意味着国际资本流动的加速、信息跨国界的传播、生产资料配置的优化及社会生产力的高效化。特别是在国际金融自由化和电子化的辅助下,资金的流量和流速激增,进一步刺激了金融交易的发展。但是,大规模的资金快速流动和证券业的交叉经营,增加了金融市场的复杂性和管理上的艰巨性。这使当前国际金融形势出现严峻的特点:金融危机在世界范围内联动蔓延,具有很强的突发性;资金的国际流向发生变化,一些发展中国家出现资金净流出的局面;心理因素对市场的影响越来越大,市场信心的危机导致金融危机的深化。
  从国家金融安全的角度分析,发展中国家资金的流入利大于弊,资金的流出弊大于利,因此在金融业务开放次序上,发展中国家对于资金净流入业务的开放要明显早于可能导致资金净流出业务的开放。在从所研究的国家来看,对于那些需要在东道国境内建立常设机构或投入大量储备和建设资金的证券业务(如投行和经纪业务),东道国开放的顾虑较小;而对那些可能在短期内导致资金外流的业务(如自营和衍生品业务),东道国往往疑虑重重,步履维艰。即使在开放资金外流业务的情况下,也努力采取一系列限制性措施(如汇兑限制、期限限制等)来遏制资金外流的危害。
  3. 风险低或易于控制的业务先开放
  对于大多数国家而言,对外开放首要考虑的不是收益问题,而是风险问题,因此,在具体业务开放先后次序上,率先开放东道国认为风险较小或风险可控的业务领域被认为是一种比较稳妥的开放举措。大多数国家首先开放的业务领域,有些属于风险权重较小的业务,如证券承销、经纪、投资咨询业务,有些虽有风险,但风险透明可控,如资产管理业务,而自营业务、衍生品业务则由于风险权重较高,风险难以控制,对东道国证券市场冲击较大而开放次序较为靠后。
  4. 本国竞争力高的业务优先开放
  由于国际分工和资源禀赋的存在,各国在证券服务业各领域之间的发展并不均衡,外资虽然强大,但并非在所有的业务领域均居于绝对优势地位,许多发展中国家本土证券业虽然弱小,也并非在所有业务领域均不堪一击。更重要的是,对外开放是一个此消彼长的动态博弈过程,在激烈的竞争过程中,本土证券业可能通过模仿、学习、融合、提高,有效地增强了自身的实力和竞争水平,并在竞争中处于均衡或领先态势。
  但是,由于产业水平和竞争力的提高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各国均倾向选择本国产业发展水平较高、竞争力较强的业务领域加以开放。这样作有两个考虑:一是直接应对外资竞争的冲击较小,本国竞争力较强的业务领域在开放过程中抗击外来冲击的能力较强;二是本国竞争力较强的业务在竞争中提高得更快,成长更迅速,这是因为此类业务与外资的相对差距较小,竞争水平有望在短期内得到比较大的提升。
  (三)我国对证券业务开放次序的选择
  与银行和保险相比,入世当时证券业的对外开放承诺较为保守。这是因为相对于国际同业,我国证券市场及证券业的发展水平和竞争水平更显脆弱,在对外开放过程中,需要更多的保护。
  根据目前我国的开放进度,我国目前已开放合资公司的证券承销、基金管理业务,开放外资证券类机构的财务顾问和投资咨询业务,对这些业务今后可进一步深化开放(如在合资公司股权比例上作出放宽);A股的证券经纪业务风险较低,国内相关证券业务发展水平和竞争力不弱,对国内证券产业安全的影响小,监管难度不大,可考虑逐步对外资机构开放;对于自营业务和衍生品业务,由于业务风险较大,国内相关证券业务发展水平和竞争力较弱,对国内证券产业安全的影响大,业务监管难度大,因此只允许外资通过合资公司从事限定范围的自营和衍生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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