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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服务业开放的路径选择

  3. 我国的外资股权比例能否放宽,放宽多少?
  为了履行入世承诺,规范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的问题,证监会于2002年发布了《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和《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规则》,要求境外股东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比例,累计(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不得超过三分之一,外资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资参股的基金管理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比例,累计(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不超过33%,在我国加入WTO后三年内,该比例不超过49%。
  我国目前的中外合资券商和基金公司从形式上看,基本符合上述股权比例要求,但形式上的股权比例限制并不能消除外资在许多证券机构事实上的控制权。外资事实上掌控“话语权”的模式可分为四类。其典型代表公司参见下列表格。
  因此,即使固守入世承诺的股权比例,也不能有效避免外资掌握实际控制权的情形发生,股权比例对外资的约束作用正在日渐削弱。更重要的是,股权比例只是权宜之计,并不能有效保护国内产业,提高国内证券业的竞争水平。市场竞争是一个动态的变化的范畴,在市场竞争中,落后方的后发优势不能低估。在对外资的评价中,人们往往人为地放大了外资侵夺市场份额的负效应,却淡化了国内业界因引进外资而产生的技术升级和观念更新。其实,我国许多金融市场的迅速成长,都离不开外资的“鲶鱼效应”,例如我国的寿险市场就是因为1992年友邦公司带来的寿险代理人制而发展壮大起来的,我国的基金市场之所以成长迅速,也与开放力度较其他证券业务大有直接的关系。对本国企业的保护,不能依靠行政性和封闭性的家长式呵护,而应该将其放到丛林中接受“丛林法则”的检验,只有企业壮大成长了,才能实现对自身最有效的保护。
  从国际范围内考察,日本、韩国、印度、台湾等国家和地区在开放后数年内都实现了股权比例的完全放开,允许外资设立控股或全资证券子公司。这些国家和地区股权完全放开后外资对国内市场的占有率,并不如人们想像中的严重。以印度为例,2004年底印度外资银行存款和贷款份额占印度商业银行的5.4%和7%,在证券业务方面,国内承销市场外资机构没有实绩,经纪业务占约12%的市场份额,资产管理业务比重略高,达40-50%。在需要销售网络和客户积累的证券业领域,外资全面进入后分得的“蛋糕”并没有人们想像中丰厚,外资机构并没有人们想像中可怕。
  从宏观政策角度而言,外资持股比例限制有一定的政策暗示意义:5%以下意味着外资开放试点性的启动;5%-30%左右意味着外资初步开放格局的形成,但仅限于少量参股;30%-49%表示外资战略性作用的增强,但并没有绝对话语权(可能有相对控制权);51%-75%意味着对外资开放的成熟阶段;75%-100%意味着对外资的完全开放。从开放进程来看,我国证券业开放已超出了30%-49%的战略引入外资阶段,应当进入51%-75%的成熟阶段,甚至在某些条件允许的领域(如基金业),准许外资设立全资子公司。在具体开放举措上,可以仿效有些国家的做法,根据不同的控制权程度,设定外资机构的实收资本额,股权比例较低的外资机构,其最低实收资本金稍低,股权比例高的外资机构,设定较高的最低实收资本金额。
  三、证券业开放的业务路径:业务开放的先后次序
  证券业务大致可分为发行承销、自营、经纪、资产管理、财务顾问、衍生品和其他业务等范畴,在实行综合经营的国家中,银行业务的范畴就涵盖了上述证券业务。
  (一)证券业务开放先后次序的比较分析
  从各国的实践来看,证券承销业务是各国最早开放的业务。证券承销可以分为国内承销和国际承销两块业务。在国内承销业务方面,由于需要销售网络支持和客户积累,国内的券商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外资机构难出其右,因此开放后对本国证券服务业的冲击并不大。在国际承销方面,外资机构无疑是一枝独秀,但即使国际承销业务不开放,东道国的上市企业也会到国际市场上寻找国际大券商,为其提供承销服务。因此无论开放前后,国际承销的蛋糕多数均为外资机构尤其是摩根、花旗、美林等国际大投行所垄断。
  经纪业务一般也是各国较早放开的业务,经纪业务最先开放的是外国人投资本国证券的中介业务(如日本),而后逐步开放本国证券经纪业务。与国内承销业务类似,国内经纪业务是一个需要经验、技术和客户积累的行业,而且在网点设置上有特殊的要求,作为本土成长的企业,在这些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从国际范围来看,即使在全面开放的情况下,外资机构在经纪业务方面获得市场份额也不大。
  在财务顾问和投资咨询业务方面,由于外资机构无论是实力、研究能力和实践经验方面都较东道国国内机构有强大竞争优势,东道国在开放这一业务领域时往往面临两难抉择:如果全面开放该业务领域,外资机构势必凭其实力全面占领该领域市场(如台湾);如果不开放该业务领域,则本土财务顾问和投资咨询业只能在低水平上运作,无法真正成长壮大起来。比较可行的方式是由外资与国内机构组成合资公司,从市场化运作中真正提高本国券商在该领域的竞争水平(如印度)。
  在资产管理(含基金)业务方面,外资的优势在于国际市场多年运作的经验、娴熟的投资技巧与组合理财经验、国际化的理财品牌、成熟的理财团队、全球化资源和网络、技术及资金优势等,但东道国本土机构在这一领域也并非不堪一击。由于本土机构在销售网络和客户资源方面存在相对的竞争优势,在投资技巧和管理经验方面也存在后发的“学习效应”,因此在基金业已有初步发展的国家,即使在全面开放的市场环境下外资也无法垄断全部资产管理业务。在开放步骤上,东道国倾向于外资以合资形式进入资产管理业务,而后逐步提高外资股权比例,成立独资公司或分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
  从国际范围考察,自营业务是东道国较晚开放的证券业务。这主要是因为自营业务是证券公司业务中风险权重较大的业务种类,其风险可能包括超比例持股、集中持股、市场操纵、证券资产托管等,更重要的是自营业务的对外开放,还涉及本土定价权、资本项目开放和外汇管理等诸多复杂因素。稍有不慎,可能会对东道国的金融安全造成严重损害,在这方面,东南亚金融危机是前车之鉴。因此,各国对自营业务的开放都比较审慎,除了英美等发达国家以及波兰、匈牙利等东欧国家外,大部分国家是通过“合格投资者”的形式实现自营业务的开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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