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代表处、合资公司-全资子公司、分公司”的渐进开放模式
所研究的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在准入形式开放问题上均采取了“审慎渐进”的思路,一般均以代表处的开放为先导,鼓励外资以合资形式进入证券服务业,待时机和条件成熟,再逐步放宽合资企业的股权比例,最终允许外资设立全资子公司。印度、韩国、新加坡、泰国等新兴市场经济国家莫不如此。
在渐进开放模式中各国差异比较大的是分公司的准入问题,总体而言,在发展中国家中,分公司的准入次序落后于合资公司和代表处。一些国家是在开放合资公司形式相当长时间后,才允许外资设立证券分公司,如印度;另一些国家或地区虽然在开放合资公司后不久即允许外资证券分公司,但对分公司附加了许多严格的准入条件。例如韩国规定外国证券公司在韩国设立分公司的标准是:在韩国设立事务处2年以上;在其母公司所在地经营证券业务10年以上;近3年来没有受到母国监督当局的处分。台湾《证券商设置标准》规定:须对申请许可的业务种类具有国际证券业务经验;最近三年在其本国未曾受到证券有关机关的处分;最近三年总资产,在其本国证券商排名前十名内。还对外国证券商的资产总额、实收资本额等作出了较高的要求。
3. “分公司-子公司”的日本模式
在所研究的国别中,日本的案例比较独特,其对分公司的准入优先于子公司。1972年,美林在日本成立了第一家分公司。此后,日本引进外资证券公司的重点一直放在分公司上。1998年,外国证券分公司接近60家,达到历史高点。而与之相对应的是,日本对子公司却一直以“执照制”的要求加以严格限制。1999年才完全放开对现地法人的限制,2000年以后,分公司逐渐减少,而现地法人逐渐增多。
日本模式是一个特殊但却不成功的个案,实践证明日本的分公司准入形式对其本国资本市场的助益并不大,反而加大了其监管机构对外资证券公司的监管难度。由于日本战后采取了亲美一边倒的对外战略,成了美国庇护下的“政治侏儒”,其对外开放的谈判受制于美国等西方国家强大的政治和外交压力,而分公司的准入形式是欧美跨国公司最青睐的金融机构准入形式,加之日本开放时间较早,经验不足,才因此造就了特殊的“分公司-子公司”模式。
总体而言,在三类开放模式中,第一、三种均属于特殊模式。采用第一种模式的发展中国家均属于政治转轨的东欧国家,其准入形式上的放任自流是其政治民主化和经济殖民地化的现实体现,对我国没有太大的借鉴意义。第三种的日本模式实践证明并不成功,采用的国家也少,参考价值也不大。
第二类的渐进开放模式是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和地区所采用的模式,印度、韩国、泰国、台湾的经验表明,渐进开放模式以合资企业为先导,逐渐放开股权比例,进而引入全资子公司和分公司,对本国市场的冲击较小,本土产业也能从合资中获得有益的经验,对外资监管的压力也不致过大,渐进开放的组织形式也保证了政策的灵活弹性,是较为成功的模式,值得我国借鉴。
(三)外资准入形式的利弊分析及我国的选择
由于代表处没有经营实绩,对我国的证券业和证券市场不造成实质影响,因此我国在开放进程中关注的焦点是对分公司和子公司的选择。我国目前共有7家外资证券公司、23家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全部采用中外合资公司的形式,在进一步开放中监管层关注的现实问题主要是:合资公司、分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三者间各有何利弊?是否有必要放开对外资设立证券分公司的限制?能否进一步放开合资公司的外资股权比例限制,甚至设立全资子公司?
1. 各外资准入形式的利弊分析
合资公司、分公司、现地法人(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是三种主要的外资准入形式,我们可以通过下列表格简要分析其利弊。
我国目前的7家证券公司无一例外采用了合资公司的形式,这实际上是在考虑分公司和现地法人综合利弊的基础上作出的折衷选择,我国在准入形式上进一步开放面临的两个主要问题是:(1)是否有必要放开对外资设立证券分公司的限制?(2)是否有必要实现合资公司向现地法人的逐渐转化,即允许外资扩大股权比例,并最终设立全资子公司?
2. 我国是否有必要放开对外资设立证券分公司的限制?
国别研究中发现,如果存在分公司和子公司的选择,大多数外资会倾向于选择控制力和执行力更强的分公司,而由于分公司并非东道国法人,虽然东道国可以基于属地管辖权对其进行检查和监管,但在现代跨国公司全球运营体系下,这种监管不能发现真正的问题和风险隐患。因此,东道国普遍对分公司的形式较为忌惮。
我国证券业尚处在对外开放初级阶段,与发达国家证券业相比,我国的证券业是不折不扣的“弱质产业”,先天不足,后天失调,并没有完全摆脱“靠天吃饭”的粗放经营模式。这样的背景和条件决定了我国吸引外资进入证券业,并不是简单地引进竞争对手和竞争机制,而是要引进外资先进的经营理念、经营模式和管理技术。
证券经营技术包括市场营销、产品创新、客户服务、资金运用等方面,可大别为两类:一种是模仿技术,即通过模仿加以传播的技术(如市场营销、展业和客户服务技术),模仿技术扩散速度较快;另一种技术只能通过亲身经历才能够掌握(如产品设计和开发技术),也称为授受技术。而在这一点上,分公司具有其先天的缺陷:分公司对外自成一个相对封闭的体系,完全由其母公司掌控,因此国内同业难以接触和掌握其核心的授受技术,只能模仿和学习其外围的一些经营理念和营销手段,在经营技术上始终难以实现质的飞跃。在“学习效应”方面,分公司模式的效果要远逊于子公司尤其是合资公司。
从国际上考察,印度、韩国等证券业相对发达的国家,是在开放相当长时期后才放开对外资设立分公司的限制的,我国的证券业发展水平与印度等国仍有较大差距,对证券业尤其是证券公司的开放试点还未全面铺开,风险和问题还未充分暴露。从监管角度而言,普遍认为分公司的监管难度要大于子公司和合资公司,目前国内证券业和证券市场的监管压力还很重,对外资分公司的监管需分流大量的国内监管资源,因此在进一步开放中我国应暂缓考虑对外资分公司的准入申请,而将重点继续放在子公司和合资公司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