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对等互惠待遇:我国证券业开放不仅面临“请进来”的问题,也面临着“走出去”的国际化发展问题,在这一环节上,对等互惠待遇可以发挥有效的促进作用。如果东道国给予我国证券机构不公平的准入待遇,我国可以“对等互惠”为由拒绝该国证券机构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准入申请。
二、证券业开放的组织路径:准入机构组织形式的比较与选择
证券业开放的组织形式,特指外资以世贸组织规定的“商业存在”(commercial presence)方式进入东道国提供证券服务所采取的具体组织形式,包括分公司、子公司、合资公司、代表处等组织形式。
(一)准入形式的具体分析
代表处、分公司、现地法人和合资公司是外资准入的主要形式,四种准入形式各有其特点,现分析如下:
1. 代表处
代表处是外资机构驻在东道国的代表机构,只从事调查、咨询、联络和情报收集工作,不从事任何营利性的经营活动,因此对东道国的金融市场和金融秩序没有实质性影响。外资代表处不得从东道国境内获得任何收益,代表处的一切费用必须由其总部从国外汇入。因此代表处是外资进入东道国证券业的最低形式,东道国允许设立代表处往往意味着东道国金融开放步伐的启动,具有政策性的标志意义。作为外资而言,代表处的设立也有助于其了解当地市场情况,为其营业性证券机构的准入做好准备。
2. 分公司
分公司是最受外资青睐的准入形式,其原因有三:首先,外资对分公司具有绝对的控制力,可通过分公司顺利实现其全球经营策略,而无需担心因股权比例配置所产生的控制力减弱问题;其次,分公司是跨国公司全球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在经营上可获得总公司的鼎力支持,突出表现在分公司可运用跨国公司全球范围内的资金,而子公司或合资公司只能动用其自有的资本金;再次,分公司不是东道国的法人,可拥有自身的经营技术和管理诀窍,并在某些方面可规避东道国的法律管制,是从事综合证券业务的理想形式。
而东道国对证券分公司的态度则不同。分公司是外资机构在东道国开设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东道国法人资格,因此分公司只是外资证券经营机构在东道国的实体延伸,其法律责任全由外资机构总部承担。分公司的生存能力和经营安全性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两个条件:一是总公司的经营状况,二者具有一体化的利害关系,若公司整体运营状况良好,则分公司就能有长足发展的后盾;反之,若总公司经营失败,分公司亦随之倒闭。二是母国的有效监管,分公司的生存能力很大程度上也取决于母国对总公司的监管程度,若母国监管不力,则总公司和分公司均会陷于莫名的风险之中。以上两个因素都是东道国所无法控制和预防的,因此,东道国总体而言对分行持从严准入的态度。
3. 子公司(现地法人)
子公司具有东道国法人资格,在东道国内独立地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因此东道国可将其纳入本国法制的调控范围,可以采取适用于本国其它证券公司的监管手段如资本要求、检查、审计、业务限制等措施以确保子公司的安全稳健经营。与分公司不同,东道国不甚关心外资母公司的经营状况,母公司的破产倒闭会导致子公司的股权变更,但对子公司的安全稳健经营不造成实质性影响。鉴于上述原因,与分公司相比,东道国对子公司一般持宽松的准入态度,子公司的经营待遇也明显优于分公司。
4. 合资公司
合资公司是由东道国金融机构和外国金融机构共同出资设立的合资证券公司,具有东道国法人资格。合资公司实际上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子公司,由于有东道国金融资本的参与,许多东道国对其施予特殊的优惠待遇和法律保护。
合资公司是一种折衷的准入形式,对外资和东道国均有不少好处。外资以合资方式进入东道国证券市场,有助于了解当地情况和利用当地便利条件,开发和占领新市场,还可享受东道国给予合资企业的多种优惠待遇;东道国以合资方式吸引外资进入,有助于减少因外国金融资本过于强大而引发的政治问题和社会问题,对国内证券市场起到了“缓冲器”的作用,还有助于引进外资先进的管理经验和经营技术,增强国内证券业的竞争力。因此,合资公司形式得到了东道国和外资的共同青睐,许多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还采取投资激励措施(如税收优惠、差额注册资本金等)以鼓励外资以合资形式进入该国金融市场。
(二)各国的规定与实践经验总结
我们主要从各国在世贸组织项下的《服务贸易总协议》(GATS)附录所作的证券服务贸易开放承诺和各国的国内立法来分析各国对外资准入机构组织形式的选择(各主要国家证券业开放组织形式可详见附表1),可以将所研究的国家大体分为三类:
1. 准入形式“不设防”
这些国家又可细分为两类:金融业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和转型中的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前者如英国、美国,后者如波兰等东欧国家。它们共同的特征是对证券业开放的准入形式没有特殊的法定要求,也没有明显的先后次序。外资进入东道国后采取何种组织形式,完全由其自己根据经营需要决定,东道国法律对此没有强制性规定。
但两类国家对证券业准入形式“不设防”的历史背景却不完全一致: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奉行“自由经济”,对经济组织形式的干涉较少,在外资准入环节适用国民待遇,并强调竞争机会的公平与均等,加之发达国家本土金融业发达,来自外资的有力竞争不仅不会对其形成产业威胁,而且有助于提高其金融业的竞争水平和效率,因此历史传统和现实需要决定了英美等发达国家对外资进入其本国证券服务业没有组织形式上的限制。而对波兰等东欧国家来说,其对外资准入形式没有特殊要求,实际上是其政治上完全依附西方国家和“经济殖民地化”的必然产物,由于本国的经济和金融命脉完全被外资所掌控,外资准入组织形式这个形式问题就不再显得那么重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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