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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服务业开放的路径选择

我国证券服务业开放的路径选择


蔡奕


【全文】
  一、路径选择的核心:外资准入的待遇标准
  东道国对外资进入本国证券服务业持何种待遇标准,直接关系到行业对外资的开放程度和效果:持严格准入待遇标准(如保护主义)的国家,其产业对外资开放的力度较小,开放的步骤选择较为审慎,对外资准入和持续经营的监管较为严厉;持宽松准入(如单方优惠)的国家,其产业对外资开放的力度较大,甚至达到“门户洞开”的不设防状态,对外资准入和持续经营的监管较为宽松;持平等准入待遇标准(如国民待遇)的国家,对内外资准入基本一视同仁,适用同等的待遇标准,奉行非歧视原则,内外资在准入和持续经营监管标准上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一)外资准入待遇标准综述
  目前国际化通行的外资准入待遇标准主要有保护主义、单方优惠、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对等互惠五种,分别介绍如下:
  1. 保护主义
  所谓保护主义准入待遇,是指在对证券服务业的准入监管中,将重点放在保护本国证券服务业免受外来控制或干扰上,从严审核,限制准入。保护主义分为绝对保护主义和相对保护主义(有限保护主义)。前者对外国投资者持排斥态度,完全禁止其进入,这种不分青红皂白一概拒之门外的极端作法,所受国际压力极大,也阻碍了本国证券业的对外交流与发展,故采取这种准入标准的国家越来越少;后者采取务实的态度,仍以保护本国证券服务业为主旨,有限度地开放本国金融市场,辅之以严格的管制、限制措施,以避免外资对本国证券业造成冲击。采取相对保护主义的国家多以地域试点、股权比例限制、业务限制或金融管制等手段来抵消外资对本国证券业的负面影响。
  2. 单方优惠待遇
  与保护主义相反,单方优惠待遇是指东道国给予其境内的外资证券服务机构单方面的优惠待遇,不以受惠国对等互惠为条件,也允许外资证券机构从事国内证券机构所不能从事的某些业务,或在其它方面给予优惠。这种待遇是东道国为了吸引先进外资金融机构的进入,利用外资发展本国金融业而采取的优惠措施。
  3. 国民待遇
  国民待遇又称平等待遇,是指东道国对外资实行与本国资本相同的准入待遇标准,即在进入证券服务业、参与证券业务问题上,奉行内外资一视同仁的政策标准。国民待遇奉行非歧视和竞争机会均等原则,有积极意义,但国民待遇的适用是有条件的,如果内外资实力存在较大差异,则国民待遇非但无助于平等竞争,反而会对东道国本土证券机构的成长造成威胁。
  由于证券业发展水平相对于发达国家处于劣势,发展中国家普遍设置了准入“安全阀”,限制外资的准入,同时对本国资本进入国内金融市场业务进行一定程度的政策倾斜。国民待遇意味着外资可与东道国国内资本一样,以同等条件获得东道国资本市场的准入资格,并享有同等的权利。外资势必如洪水猛兽,大举进入发展中国家,给发展中国家的资本市场造成巨大冲击,发展中国家的国内证券机构难以匹敌,必然在竞争中遭受巨大的损失,从而引发一系列经济和社会问题。因此发展中国家在准入待遇问题上多对国民待遇持排斥态度。
  4. 最惠国待遇
  最惠国待遇是一项技术性待遇,不涉及内外资待遇的比较问题,而是强调外资之间待遇的平等,通常出现在国际条约中。最惠国待遇又称非歧视待遇,通常指的是缔约国双方在通商、投资、关税、公民法律地位等方面相互给予的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优惠、特权或豁免。最惠国待遇可分为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和有条件最惠国待遇两种。前者指缔约国的一方现在或将来给予第三国的一切优惠,应无条件地、无补偿地、自动地适用于缔约国的另一方。后者指缔约国的一方现在或将来给予第三国的优惠,缔约国的另一方必须提供同样的补偿,才能享受。
  5. 对等互惠
   对等互惠待遇是一项常见的国际法待遇准则,一般是指一方国家或国民在受到另一方国家给予的一定待遇时,也给予另一方国家或国民同等的待遇,如此即可以保证双方从对方获得的利益处于均衡状态。对等互惠待遇在准入问题的处理上,有形式对等待遇和实质对等待遇之分。前者表现为,在考虑外资进入本国市场时,只要他国愿意或者已经允许本国的资本在其境内建立分支机构,开展业务,无论采用何种组织形式,开展何种业务,则来自该外国的资本便可以被允许进入本国的证券市场。后者则表现为,对外资的进入数量、组织形式、地域限制及业务范围等各方面一律采取严格的对等条件,即所谓的“镜像互惠”(Mirror-Image Reciprocity)标准。
  (二)构建我国外资准入待遇标准的建议
  一般而言,发达国家普遍适用互惠待遇、国民待遇,发展中国家则根据本国经济发展及开放程度、国内金融体系的发育程度、金融监管的完备程度和竞争机制的完善程度等诸方面的考虑,多采用保护主义、单方优惠及其组合。
  我国证券业“新兴加转轨”的特殊发展态势与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背景决定了我国对待外资进入证券服务业也应该采取一种混合的待遇标准,即兼采保护主义、单方优惠、国民待遇、对等互惠等众多的待遇标准。
  1. 保护主义:按世界贸易组织的标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证券服务业无疑属于“弱质产业”,在开放的同时必须予以适当的保护。这些保护措施可以通过业务试点、股权比例限制、业务限制和较高的监管要求来实现。
  2. 单方优惠:为了吸引外资进入某些金融业务领域(如不良资产处置、劣质公司重组)或国内机构所不愿参与的业务领域,有必要给予其某些优惠待遇,如放宽准入条件、即予税收优惠等。
  3. 国民待遇:国民待遇是我国证券服务业开放的发展方向,但只能渐进式的实现。在内外资竞争比较充分,内资有能力与外资抗衡的领域,如基金业,可以考虑实行国民待遇。在机构的登记设立、信息披露、监管处置等程序性环节,也可以考虑实行国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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