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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内外话许霆

法律内外话许霆


田飞龙


【全文】
  媒体与社会在监督司法的同时,也可能给司法带来另一种“隐蔽”的风险,我们需要细致诊断和释读其中的复杂意味。许霆案正好提供了这样一个机会!
                                                                       ——作者
  一、引言
  克蒙邀我写许霆案的评论。这是一个刑事案件,且主要的法学“公共知识分子”基本都发了言,本想偷懒推托,但无奈盛意难却及内心热情,遂应允之。既如此,便争取写出几分新意。
  许霆案通过媒体引起了全国民众的广泛关注,“重判”与“误判”之声不绝于耳。民众从朴素的情感出发,对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许霆表示了“充分”的同情。法学界自然不甘沉默,民法学家、刑法学家、法理学家以及一般的法学公共知识分子纷纷就该案的关键性问题表达自己的观点。笔者发现,这些民众和法学家的讨论不仅没有使问题更加清晰,反而可能导致进一步的混淆。其实,有些基本的法律解释与推理问题本可以达成共识,但在作为职业共同体的法学家内部仍然分歧迭出。事实上,对许霆案的讨论已经不仅仅限于法律之内,而延伸至法律之外,并引起社会与政治层面的普遍关注与互动。笔者尚未看到许霆案的最终结果,但可以推知的是,许霆一定会是一个“幸运儿”!然而笔者关注的并非许霆个人的“幸运”,而是我们理解与思考法律问题的局限及其克服的可能性。本文因此需要对许霆案的法律内外的关键点进行分析和深化。
  二、法律之内的许霆
  笔者支持广州中院的盗窃罪定罪。关于该案中的盗窃罪问题,控辩双方集中在两个焦点:一是行为的秘密性;二是ATM机是否构成金融机构的一部分。辩方律师声称许霆持卡取款是“理直气壮”的行为,不存在“秘密”之处,因而不符合盗窃罪要求的“秘密窃取”的要求;ATM机不属于金融机构的一部分,因而即使构成盗窃罪,也不构成作为加重情节的“盗窃金融机构”。而控方提出了不同的理由并得出了完全相反的结论,广州中院基本采纳了控方的意见。于是,一审按照《刑法》第264条的规定判处许霆无期徒刑,从条文本身来看,已经算最轻的了。辩方律师追求无罪辩护,并坚持认为按照罪刑法定原则,既然法律没有对许霆案的情况作出明确规定,就应该推定许霆的行为无罪。甚至,辩方律师在重审的法庭上还要求以ATM机为被告。笔者理解民众对许霆个体的同情,也理解辩方律师的辩护责任与法律使命,但是严格按照法律逻辑来讲,广州中院的一审判决并没有错——如果未经法定程序和充分说理即越权在法定刑之外轻判,反倒构成了司法错误,应该进行“错案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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