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不动产相邻关系中的隐性原则
物权法用专章规范相邻关系,应当说单从文义解释的角度而言,不动产相邻关系是
物权法体系中较为通俗易懂的章节。但是,在现实中相邻关系纠纷却因表现形式繁杂而致处理难度较大。为此,应当正确把握
物权法条款之外的几个处理好相邻关系的隐性原则。
首先,应正确认识相邻关系中不动产物权之间所隐含的谦让、兼容原则。
物权法关于“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的规定以及要求“相关物权人应提供必要的便利”的规定正是谦让和兼容原则的体现。但是,相关物权人的谦让和兼容义务也不是无限度的,而是要受到最低必要性原则的制约。
其次,应合理把握“后建服从先建”的原则以及对后建方只能给予“最低必要性保护”的原则。后建者不得损害先建方合法的在先权利是一个基本原则,这就要求后建者必须先在自身的不动产范围内穷尽其物权利用方式,只有当其在自身范围内无法解决且又有必要给予其最低必要性的保障时才可以要求先建方承担谦让和兼容义务,从而为自己的相邻权利提供必要的便利。这就意味着当先建方成为承担谦让和兼容义务的一方后,“后建服从先建”的原则仍然不得被颠覆,而是转换为补偿或赔偿法律关系来体现这一原则。即如对先建方造成损害或重大权利限制时,后建方有承担赔偿或补偿的义务。
第三,建设方获得行政许可并不能当然地排除民事侵权构成的可能性。相邻关系中法律关系最为复杂的纠纷是涉有行政许可权参与的情形。由于有行政许可的支持,后建方往往漠视先建方合理的在先权利,使得纠纷的解决难度明显地高于普通相邻关系纠纷。那么,此时何者权利应当受到优先保护?
笔者认为,先建方的在先权利仍然应当受到优先保护,后建方获得相关行政许可并不意味着其已经排除了一切民事侵权的可能。相反,此时后建方和行政许可部门有可能对先建方构成民事和行政双重侵权。因为相邻关系中的后建方即便取得了规划或建设行政许可,只能确认其建设行为已符合行政法规范,但如果对相邻利害关系方民事权利构成妨害的,仍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或补偿责任。同时,如果由于行政部门的过错而导致规划或建设行政许可本身对先建方的在先权利构成损害的,则相关行政许可部门可能须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此时,在先权利方可以通过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寻求解决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