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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法涉诉信访解决机制探析

  职能回归 法律应具有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的最高效力,法律的裁决应具有终局性,在程序合法,执法者职业行为没有合理怀疑的疑点,个案即使实体上似乎有不公平之嫌,也应视为法律上的公平,在这种理念下,涉法信访的处置就要有别于没有经过法律设置的严格程序审判的其他信访事件的处置方式,其一就案件不服的上访管理责任部门是人大,不是信访部门;二是不能对具有了终局性的案件实体判决进行审查和评判,而是对执法者不合理的职业疑点进行调查,排除疑点的,视为个案正确,维护法律的既判力。法律规定的申诉期限内的上访进行申诉复查,启动再次审,进行个案纠错,对超过法定申诉期限的上访个案,可进行复查,案件确实有错误并实质性侵害当事人权益的,个案也不纠错,维护既判力,但人大启动听证程序,确定错误性质和错误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进行国家赔偿,国家再向造成错误的具有主观恶性错误的承办人追偿。对于上访反映执行不到位的上访案件,如属反映执行不作为,团结人大督促执行,或案件实行提级执行的同时,追究不作为行为的责任,对于因为被执行人确实无履行能力法院又积极作为了的上访案件,应归属于无理上访,以无理程序给以制裁。如属于不可预见的风险而导致诉讼并因执行不能到位引起生产、生活困难的上访案件,转入政府救助渠道支助和生活困难。
  职责回归 国家从其性质和职能上看既具有管理性又具有专政性,从管理性上看,民众的合理诉求国家应尽一切可能予以解或满足,对正常的信访,根据上访人申请救济的渠道选择,可以运用行政救济方式解决,在行政方式不能解决的时候,诉求的解决应纳入法律裁判的范畴,运用国家强制力确定诉求的合理性宝实现合理诉求,通过法律裁决确定了诉求后,当事人仍然提出不合理诉求,甚至用非常规手段实现诉求,国家就应运用专政职能予以打击,保障正常的社会秩序。在处理信访事件和案件时,基于防范矛盾的激烈化,国家基本放弃了专职能,一味迁就上访人,对信访事件,运用行政权力强力满足上访人无理的不合理的诉求,导致越闹得级别高的越获利,对信访案件的处理,也运用行政权力强力启动不应该随意启动的法律程序,无休止地复查再审,损害个案法律的既判力,或对信访事件、信访案件不论政策有无规定,不论原处理对与错,运用行政权力强力进行救济满足,使之上访人上访队伍越来越大,级别越来越高诉求越来越不合理。对非正常的上访,符合治安拘留的要拘留,符合劳动教养的要教养,要运用法律强制手段予以打击,保护和打击永远是国家职能的双刃剑。抑制信访不当利益取得。直接成本不可操控,隐性和机会成本可操控性,新闻发布,公布真相。
  救助归位 国家对真正的社会弱势人员予以救助,也是基本职责之一,但要分别救助对象,属于遭受不能预见或不可抗力的社会风险导致生活困难的,国家和政府理应进行救助,反之不能成为救济对象,如果能预见或应当预见的社会风险导致的困难也能进行救助,势必带来社会成员乱作为或不作为。规范救助秩序,需要进行救助的,不能领导批示就进入救助范围,应该由本人申请,基层确认。由此推演到信访对象的救助问题,对非正常上访的人一律不能进行救助,更不能为了息访无原则地进行救助,对正常上访的人,一方面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并存地确认诉求的合理性并实现诉求,一方面对因为引起诉求而造成的损失进行社会救济,对进入诉讼程序的不服判决的信访案件的上访人,不维护法律既判力度前提下,启动人大调查机制,对办案过程和办案人进行办案违法调查,属于因无法办案造成当事人人上访并由此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启动国家赔偿,对当事人人进行合理补偿,国家再启动责任追究机制,实现对利益再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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