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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法涉诉信访解决机制探析

  任何人在社会生活中都会遇到不幸,在经济交往中会因预算失误而遭受损失,因此,对经过法律设置的严格程序审判生效的案件上访,既不能归入信访案件,更不能用信访方式处置,因为法律是解决矛盾纠纷的最后最终途径,不承认这一点,何谈依法治国!其实信访上的问题,除行政协调解决外,最终还应归入法律解决渠道,不是相反,通过审判的个案上访归入信访解决,准确地讲,通过法院审判的案件没有信访。
  寻求法律保护是用公权力挽回和减少损失,法律保护并不是确保其不受损失,承担的风险不能因起诉而转嫁到法院或政府仍然应该是行为人自己要承担的风险,基于此,政府补偿和救济,只能限于当事人不能预知的风险,比如天灾,应当预知而没有预算的风险,不能进入政府救济和补偿范围,如果是因为诉讼引起的损失,赔偿责任就应追究到案件承办人。正因为只要上访,特别是顽强地上访,就不分上访者的实际情况政府给以的补偿,在上访获利和生产经营收益的博弈中,上访获利的直接性和有效性,促使大批人走上访之路,形成全国性的信访危机。
  三是看守稳控,阻止进京上访
  评价 等待复查、补偿结论期间,上访人会继续增加对承办单位的压力,个别上访人对复查或初创不满意,继续上访,对这类上访对象一般是要求当地实行稳控看守,终止或劝止其上访。从各地稳控的情况看,采取守的方式是困难的,特别是涉法上访对象的稳控还不像没有通过司法救济渠道的上访事件的当事人,这类上访对象是由上访人单位或地方政府负责稳控,行政权力的上下级隶属关系、上级领导对下级领导个人升迁的可调控制性迫使上访者单位、地方政府尽全力稳控。涉法上访对象则不同,法院没有就地稳态\控的条件和力量,只能委托上访者单位或地方政府稳控,由于法院和地方政府或部门没有行政隶属关系,委托是松散性的,单位或地方政府接受法院委托的责任就是接受麻烦,在利益获取和分配不公的现状下,地方政府或部门本来麻烦就多,稳控还要付出不少的人力和物力,地方政府或单位部门没有对涉法上访人员的稳控的积极性。
  从现实的对涉法人员的稳控情况来看,大体稳采取这样几种方式:一是守。在一定的敏感时期,派干部或居委干部守。守,有个度的界定,守紧了,涉嫌限制人生自由,守松了,现代交通发达,上访人想走可走。二是劝。派涉法上访人关系好的干部对上访对象包干负责,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用个人感情请求上访人在其包干期内不上访,避免受到行政处罚。三是关。在敏感时期,为防止上访,影响地方稳定政绩,个别地方干脆借用公安力量,找一个治安借口,对上访人实施拘留,敏感期过,再解除拘留,发生行政乱作为,侵害上访人权益,导致新上访诉求。四是拦。发现有进省进京上访人员,地方政府派员到车站拦截,强行带回住所地。为了取得拦截效果,地方分别在市、省、京设立常驻机构,安排常驻人员,快速反应分段拦截。稳控方式最大的是工作成本高,使本来紧张的地方财政雪上加霜,强行稳控侵犯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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