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早期立法如《
民法通则》将人格尊严规定在名誉权的条文之中,似乎是把人格尊严视为名誉权的客体,后来的立法才将人格尊严与名誉权、荣誉权等区分开来,把它作为一项独立的权利来规定。2001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还创造性地提出了“人格尊严权”的概念。
宪法上的人格尊严与一般法律所规定的人格尊严是不同的,其区别至少有以下两点:
1.二者的功能不同。私法上的人格尊严是用来防御和对抗平等主体的侵害,而作为公法的
宪法所规定的人格尊严是用来防御和对抗国家权力的侵害。需要指出的是,其他公法如行政法、
刑法、诉讼法等也保障人格尊严,但它们主要是防御和对抗行政权或司法权,而
宪法上的人格尊严则是防御和对抗一切国家权力,其重点是防御和对抗立法权的侵害。
宪法上的人格尊严不仅为一般法律法规规定人格尊严提供立法的依据,更重要的是它系
宪法监督机构审查法律法规有关人格尊严的规定以及国家机关有关人格尊严的行为是否违反
宪法提供审查的依据和标准。可以说,这是
宪法必须规定人格尊严的根本意义所在。
2.二者的救济方式不同。私法上的人格尊严受到侵犯,一般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获得救济;一般公法上的人格尊严受到侵犯,是通过行政诉讼、刑事诉讼等方式得到救济。而
宪法上的人格尊严受到侵犯,只能通过违宪审查的途径得到救济,在违宪审查司法化的美、德等国,是通过附带的或专门的
宪法诉讼方式予以救济。人格尊严的
宪法保障主要是通过违宪审查的途径得以实现。可以说,没有真正的违宪审查,也就没有人格尊严的
宪法保障。
四、
宪法上的人格尊严之适用问题
宪法上的人格尊严与一般法律上的人格尊严,不仅有区别,也有密切的联系,它们之间的联系在很大程度上也就是
宪法上的人格尊严的适用问题。
宪法上的人格尊严不仅是一般法律规定人格尊严的立法依据,是对一般法律有关人格尊严规定进行违宪审查的审查依据,而且是一般法律上人格尊严的解释依据,即在适用一般法律上的人格尊严条款时,应当依照
宪法上的人格尊严条款及其精神来理解和解释其含义。
在西方发达国家,作为违宪审查的依据是
宪法上的“人的尊严”条款在实践中适用的基本方式,但由于我国尚未正式开展违宪审查活动,所以目前我国还没有
宪法上的人格尊严条款在违宪审查方面适用的实践。在当下中国,作为解释依据是
宪法上的人格尊严在实践中适用的基本途径和方式。这在实践中目前尚未受到应有的关注,今后务必高度重视。一般法律依据
宪法而制定,其在适用时理应依照
宪法的精神来理解、解释和适用,所以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行政执法和司法实践中必须依照
宪法上的人格尊严条款及其精神来理解、解释和适用一般法律上的人格尊严条款。可以说,这种“合宪解释”是当下中国
宪法上的人格尊严条款在行政执法和司法实践中适用的最佳途径和最好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