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商务印书馆/牛津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196页。 尽管公共利益也具有共同利益的某些属性,但公共利益和共同利益二者是不同的两个概念,不能从概念上将共同利益等同于公共利益,共同利益是公共的还是私人的难以分辨,这取决于作为共同利益基础的利益关系的本质属性及其动态变化性。 共同体的性质是影响共同体利益的重要因素。比如,对于组织这类利益共同体来说,我们可以简单地将其区分为“公共的” 或是“私人的” 。这近似于我们通常所说的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显然,两者都具有各自的共同利益,但因为性质和价值取向的差异,其共同体利益也有所不同。这正如斯托克斯所说,“公共”与“私营”之间的根本区别并不是政府与私营部门之间的区别,而是追求公共利益与追求私人所得之间的区别。SeeDavid Mathasen:The New Public Management and Its Critics, International Public Management Journal, Volume 2, Numberl, 1999. 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05页。 参见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8年第一版,第359—360页。 参见高家伟译:《行政法学总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11月第一版,第667页。 See Theodore J.Novak,Brian W.Blaesser,Thomas F.Geselbracht,Condemnation of Property:Practice and Strategies for Winning Just Compensation,Wiley Law Publications,John Wiley&Sons,Inc.P.42. 美国宪法第5修正案的相关部分规定如下:“非经正当补偿,不得因公共使用而征用私人财产。” See Department of Public works V. Farina,194N.E.2d209,212(III,1963). 转引自 Theodore J.Novak,Brian W.Blaesser,Thomas F.Geselbracht,Condemnation of Property:Practice and Strategies for Winning Just Compensation,Wiley Law Publications,John Wiley&Sons,Inc.P.47. 毛雷尔:《德国行政法总论》,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6页。 沃尔夫等:《行政法》,高家伟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324页。 程锐雄:《民法总则新论》,台湾三民书局,1982年版,第913页。 布伦南 布坎南著,冯克利等译,冯克利、冯兴元校,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第一版,44页 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29页。 毛雷尔:《德国行政法总论》,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689页。 毛雷尔:《德国行政法总论》,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690页。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论丛》,法律出版社1999年卷,第39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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