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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解读 —— 一种检验反证的思路

  (二)集体土地流转设想
  对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应该具有公平性和合理性,基于公共利益需要的用地,可以征收,但必须给与公正的补偿。补偿的具体标准可以借鉴国外的规定。如德国土地补偿法规定的补偿范围包括:1.土地或其他标的物权力损失补偿;2.营业损失补偿;3.征收标的的物上的一切附带损失。加拿大土地补偿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被征收部分的补偿;2.有害或不令影响补偿;3.干扰损失补偿;4.重新安置补偿。[35]总结各国经验,我们认为:应确定基于公平市场价值计算出来的“公正补偿”即市场价补偿。[36]同时,要“直补到户”,但可以留取30%作为集体提供公共物品的费用。
  对于私营公益用地或者经营性用地,应当允许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同市、同价、同利”,首先由双方谈判,一旦交易成功,由集体组织提出转让申请报主管部门登记备案。集体土地所有者可以向受让人出具土地使用权出让证明。法律应当对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范围、用途限制、流转程序和流转后的收益及法律责任等问题作出规定,明确兴办各类工商企业,可以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外资企业、合作、合资、联营企业,兴办公共设施,兴建农村村民住宅,可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集体土地所有者以土地使用权入股的,视为出让。但集体土地不得用于商品房地产开发建设和住宅建设。集体土地所有者代表出让集体土地使用权的,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收益的60%以上应当存于银行专户,专款用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社会保障和公共物品提供,不得挪作他用。同时,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应当向土地行政部门申报价格,并依法缴纳有关税费。[37]
  
【注释】作者简介:沈开举,男,1962年2月出生,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博士生导师,中国行政法学会副会长。王红建,男,1975年9月出生,郑州大学法学院讲师,郑州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研究员。感谢正在郑州大学法学院读书的郑磊同学为本文的写作付出的辛勤劳动,当然,本文的观点完全由作者负责。 
   
   See Black Law Dictionary, Seventh edition , West Group ,P1467. 
  【英】威廉.韦德著:《行政法》,徐炳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第一版,第499页。 
   参见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421—422页。载翁岳生编:《行政法》(下册),李建良撰写的《损失补偿》部分,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669页。 
   沈开举主编:《行政补偿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12月版,第230页。 
   陈新民教授认为,公共利益不仅在法律、法学、行政及司法实务上以各种形式上类似或不同的表达方式,而被普遍使用,甚至可以说是一个用以架构公法规范体系及公权力或国家权力结构的根本要素或概念。但是到底什么是公共利益,却没有哪个国家的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它是一种典型的“不确定法律概念”,这是由公共利益“利益内容”的不确定和“受益对象”的不确定所决定。参见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82页。 
   布伦南 布坎南著,冯克利等译,冯克利、冯兴元校,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第一版,43页。 
   李春成:《公共利益的概念建构评析》,载《复旦学报》2003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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