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现实的回应与求证:公共利益的假设、现实与检验
我们之所以用较多的笔墨去勾勒公共利益,乃是为了以上述模型为刻度,对我国土地征收实践进行检验,言说公共利益的缺失和误解。
(一)公共利益的滥用
公益假设: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为进行扩大城市规模、旧城拆迁、开发区建设等,国家可以征收它认为合适的土地,然后运用二元辩证去说服大众。
现实回应:实践中,我国大量存在为了追求商业利益目的而征收土地的现象,政府成为名副其实的“二道贩子”。
原因分析:正如我国有学者指出:“社会上的强力集团控制着舆论,他们解释着什么是公共利益,他们往往把自己的价值判断说成是代表整个社会。”[24]这种对于公共利益的客观性的质疑是反思社会现象的结果,反映了人们在“公共利益”问题上价值判断和事实判断的迥异。政府打着扩大城市规模、旧城改造、建设开发区的招牌,大肆征地用作房地产开发等活动,成了土地市场上的“二道贩子”,这是公益所不能容忍的。
结果检验:我们用土地征收的充分条件模型来检验,会发现它没有排除商业目的、用于充盈国库等,模型检验的结果和原因分析的经验检验结果是一致的:滥用的公益是伪公益。
(二)公益征收的不当补偿
公益假设: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根据国情给予补偿。
现实回应:根据有关学者估算,从1952年到2002年,农民向社会无偿贡献的土地收益为51535亿元。相当于无偿放弃了价值26万亿的土地财产权(按照目前的银行利率3%计算)。但从有关数字看,自从实现土地征收补偿以来,国家累计支付的土地征用费不超过1000亿元。[25]
原因分析:我国的土地征收补偿存在以下几个主要问题:1.补偿标准低,随意性很大。2.《
土地管理法》有意没意的规定了土地补偿的上限,且补偿按产值计算。3.法律规定土地补偿费给集体,安置补助金和青苗补偿费归农民,造成“集体拿大头、农民拿小头”的不合理局面。4.土地价格评估不科学。按照政治经济学的一般原理,土地价格等于地租/利息率,而我们的土地价格评估排除了市场因素。
结果检验:“资源不足不能成为政府剥夺一个人
宪法权利的充足理由”,[26]同样政府也不能以国情作为挡箭之牌。我们用土地征收的充分条件模型来检验补偿问题时,发现:没有公正补偿的公益征收是反公益的,土地征收必须实现以“公益”换“公益”,填平或回复公益攫取的深坑。
(三)公共利益的误解
公益假设:政府作为国家的委托人,政府利益就是“公共利益”,“国家利益”永远高于“个人利益”。
现实回应:在 “国家利益优于个人利益”的观念的支配下,政府往往打着为人民服务的旗号,在民众和政府的双重误解下,有意无意的误用着公共利益。
原因分析:由于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政府是人民的政府,而政府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因此政府的利益就是国家的利益,就是人民的利益。沿着这个逻辑推演下去,既然政府的利益就是国家的利益,国家利益又是高于一切的,任何反对政府的行为都是不允许的,[27]政府成了正义的化身。这实际上将代议制度下议会(人民代表大会)决断的权力授予了政府,政府白捡了人民的信任,而人大却对政府越位造成的自身失位毫不知情,怡然自得,把公益的正当解读权拱手送出。
结果检验:运用公共利益的必要条件和土地征收的充分条件模型我们来检验,应当承认,在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发生不可调和的冲突且公益大于私益时,公益才应当优先。但是基本的理念应该是:征收无对价不得为,不合比例不得为,人大不授权不得为。
(四)虚置的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