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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盲加流氓 : 刘大生笔下的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

  至此,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威望进一步下降。追求自由平等的美国人民再也不相信最高法院了。在奴隶制问题上,人们宁可建立地下铁路,也不到最高法院起诉南部各邦国的奴隶制维护法。人们宁可鼓动行政当局发布《解放奴隶宣言》,宣布奴隶制没有宪法依据,也不去呼吁最高法院判决奴隶制违宪。这就像某些国家的一些公民宁可到行政机关上访也不愿到司法机关起诉的道理一样。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是司法审查制度的一次坏的实践,是欺软怕硬的典范。马歇尔对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审理,超越了美国宪法规定的最高法院的初审范围,是违宪行为。马歇尔阻止下级法院审理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是对行政机关的献媚,违背了分权制衡的宪法原则,也违背了宪法三条关于司法权范围的规定,辜负了法官终身制和法官不减薪的宪法规范的深意,辜负了制宪会议的厚望,也辜负了汉密尔顿和亚当斯的厚望。
  幸亏美国国会实行的是两院制,两院能够相互制约;幸亏美国联邦主席与国会之间能够相互制约;幸亏美国实行的是多党制,各个政党能够相互制约;幸亏美国实行的是联邦制度,联邦政府和邦国政府能够相互制约;幸亏美国联邦主席大多能够根据宪法二条第一款的要求,基本上做到“竭尽全力贯彻、保护和捍卫合众国宪法。”否则,如果仅仅依靠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来维护美国宪法,今天的美国还不知道是个什么样子呢!
  
【注释】佚名:《红卫兵档案》。http://www.8181.com.cn/bbs/Plug-ins/book/js/wenge/w/wuguo/hongweibing/002.htm
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在汉、舒逊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393页。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卷宗》:Marbary V.Madison,1 Cranch 137,2L.Nd.60(1803)。转引自李步云:《宪法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9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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