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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盲加流氓 : 刘大生笔下的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

  赫鲁晓夫掌权时,苏联报纸也批评斯大林,勃烈日涅夫当权时,苏联报纸也能批评赫鲁晓夫,但是都不能说那些批评是当时苏联宪法保障言论自由的体现,都不能说是苏联宪法的贯彻和落实,因为那些批评正是赫鲁晓夫或勃烈日涅夫所喜欢的。同样的道理,否定前任国会的一个法律规定,否定现任国会和现任联邦主席也想否认的一个法律条文,也不能算是对司法审查权的贯彻和落实。
  其实,1789年的《联邦司法条例》仅仅在联邦最高法院初审权上与宪法不一致,而在联邦法院有权力、有责任制约联邦国会和联邦行政当局的大原则上与宪法并无抵触。马歇尔如果能够认真贯彻宪法的话,就应当让马伯里到联邦地区法院或者联邦巡回法院起诉,如果不服再到最高法院上诉。马歇尔受理了马伯里的起诉,尽管判决马伯里败诉了,尽管判决书中说最高法院审理马伯里诉麦迪逊案超越了宪法规定的最高法院初审权的范围,但是,你最高法院还是审理了,这不是明显的违反宪法吗?
  目前中国的基层法院无权审理死刑案件,假如某个基层法院受理了一个要求判处死刑的公诉,最后判决说:“检察官提供的证据是充分的,被告的确犯了死罪,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是,根据诉讼法,本院无权作死刑判决,检察官要求本院判处被告死刑是违法的。因此,应当将被告释放。”如果这个“假如”是真的,我们该如何评价这个法院的做法呢?相信读者都能同意这样的道理:尽管这个法院没有判决被告死刑,但是该法院受理并且审理此案本身就是违法。正确的做法应当是:告诉检察官,我院无权受理,请到上级法院起诉;或者接受起诉书和有关证据材料,但自己不审理,迅速转交上级法院审理。同样道理,尽管马歇尔在判决书中判决自己无权审理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但是审理和判决的过程已经违反了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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