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鲁晓夫掌权时,苏联报纸也批评斯大林,勃烈日涅夫当权时,苏联报纸也能批评赫鲁晓夫,但是都不能说那些批评是当时苏联
宪法保障言论自由的体现,都不能说是苏联
宪法的贯彻和落实,因为那些批评正是赫鲁晓夫或勃烈日涅夫所喜欢的。同样的道理,否定前任国会的一个法律规定,否定现任国会和现任联邦主席也想否认的一个法律条文,也不能算是对司法审查权的贯彻和落实。
其实,1789年的《联邦司法条例》仅仅在联邦最高法院初审权上与
宪法不一致,而在联邦法院有权力、有责任制约联邦国会和联邦行政当局的大原则上与
宪法并无抵触。马歇尔如果能够认真贯彻
宪法的话,就应当让马伯里到联邦地区法院或者联邦巡回法院起诉,如果不服再到最高法院上诉。马歇尔受理了马伯里的起诉,尽管判决马伯里败诉了,尽管判决书中说最高法院审理马伯里诉麦迪逊案超越了
宪法规定的最高法院初审权的范围,但是,你最高法院还是审理了,这不是明显的违反
宪法吗?
目前中国的基层法院无权审理死刑案件,假如某个基层法院受理了一个要求判处死刑的公诉,最后判决说:“检察官提供的证据是充分的,被告的确犯了死罪,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是,根据诉讼法,本院无权作死刑判决,检察官要求本院判处被告死刑是违法的。因此,应当将被告释放。”如果这个“假如”是真的,我们该如何评价这个法院的做法呢?相信读者都能同意这样的道理:尽管这个法院没有判决被告死刑,但是该法院受理并且审理此案本身就是违法。正确的做法应当是:告诉检察官,我院无权受理,请到上级法院起诉;或者接受起诉书和有关证据材料,但自己不审理,迅速转交上级法院审理。同样道理,尽管马歇尔在判决书中判决自己无权审理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但是审理和判决的过程已经违反了
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