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有限的调查,笔者发现,我国当事人处分权的运行在状况,实在是因不同地域、不同级别审判机构而有不同。在有的地方法官尽自己所能尊重并保障当事人处分权的同时,有的地方的法官还存在着审判权占绝对主导地位、处分权只是审判权的附庸的认识。可见,对处分权现状的评价不能概而言之,对处分权制度的设计不能失于片面。我国目前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总体趋势是弱化法院的职权,这是应该的。虽然英美法系国家又反过来加强法院职权,但是我国的传统是个人权利缺失,国家权力膨胀,因此必须逐步改变这种状况,必须强化私权意识,在民事诉讼中就是加强当事人诉讼权利,尤其是处分权利。但与此同时,我们不能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将程序的运作完全交于当事人之手,否则必将导致民事诉讼处分权的滥用而导致诉讼迟延等诸多问题,审判权对处分权的制约亦属必要。这就需要一个度。而度的衡量,必须来源于不断变化的司法实践。
【注释】作者简介:唐明(1974—)男,汉族,山东泰安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北京审判》编辑部主任,法律硕士。发表法学论文数篇,法制文章80余篇。最新《公司司法解散实证研究》一文发表于《法治研究》2008年第4期。
因为此类论述颇多,笔者不再注明。
刘田玉:《论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的扩张》,载《法商研究》2004年第1期。
参见江伟主编:《中国
民事诉讼法专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02-304页。
参见江伟主编:《中国
民事诉讼法专论》,第310、312页。
陈爱武:《合意管辖制度:法理、问题与对策》,载《南京师大学报》社科版2001年第3期。
江伟主编:《中国
民事诉讼法专论》,第344页。
李浩:《论改进管辖制度与克服地方保护主义》,载《法学家》1996年第5期;江伟主编:《中国
民事诉讼法专论》,第344页。
2004年8月16发布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调查制度的若干意见(试行)》规定了执行程序中的委托调查制度,律师可以凭借法院签发的调查令进行调查。在诉讼过程中,也可以采取这种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