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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处分权行使状况调查研究(上)

  调查:您认为当事人处分权的行使在审判中得到保障的情况是?
  
  这恐怕是本次问卷调查中法官和律师的回答差别最大的问题了,89%的法官认为当事人处分权的得到了较好或者很好的保障,而一多半的律师却认为当事人处分权的行使得到保障的情况并不好。是什么造成了这种状况呢?除了双方的角色差异导致的不同选择外,更多的是反映了法官对处分权范围的认识与律师不同。通过前面一系列的调查,尽管不排除有的法官回避了对处分权的干涉的可能,但是总体而言,接受调查的法官,其保障当事人处分权的意识还是比较强的。
  调查之后笔者发现,目前我国民事诉讼实践中当事人处分权的行使状况,不能以好与不好概而言之,因为存在着极大的地区差异。通过问卷调查及访谈发现,北京市法官行使审判权对处分权进行干预的情况并不严重,可以说基本能够保障现有的处分权的实现。但是通过各地高院刊物及有关媒体的大量报道可以看出,不少地区的法院干涉当事人处分权的情况还比较严重。
  总体而言,现行法律已经赋予当事人的处分权由于比较原则,缺乏操作性,给审判权的干预留下空间;审判权与处分权界线模糊,当事人行使处分权受到审判权不同程度的限制;随着一些法官现代司法理念的树立及业务素质的提高,对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保障有所加强,但是不同地域、不同级别审判机构的法官对当事人处分权的保障不均衡;处分权保障机制及救济途径缺失等等。我国目前审判权与处分权并不平衡,审判权仍然具有绝对的优势,当事人的处分权很难与审判权抗衡。尽管最高法院通过司法解释赋予并保障了部分当事人处分权,但是因为司法解释的法律效力的限制以及解释本身的不完善,不能充分保障处分权的行使
  根据国内外司法实践及理论,应该赋予当事人更加充分的处分权,而我国法律缺少相关规定,处分权内容单薄,相关权利不配套,也影响了处分权的实现。同时对于当事人滥用处分权的行为,缺乏相应的制约机制。
  调查:如果您认为当事人的处分权并没有得到充分保障,原因有?
  
  笔者认为,当事人处分权在诉讼实践中没有得到充分的保障,原因是多方面的。
  第一是制度的原因。我国现行的司法体制存在弊端,如司法的行政化、司法地方化,司法不独立,法院作为司法机关的特点并不凸显。在司法运行机制上,权力本位的传统决定了职权主义对个体权力的漠视,要建立真正全面的以当事人为核心的民事诉讼制度,尚需时日。
  第二是观念的原因。许多法官旧有司法观念根深蒂固,尤其是对程序价值的轻视,对审判主导地位的推崇,增加了限制处分权的人为因素。缺乏诸如司法独立、司法中立、司法的被动性、司法最终解决、私法自治、程序本位等现代司法理。
  第三是立法原因。现行法律制度是在当时的社会背景和社会需求、在当时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下制定的,在中国社会迅速发展、经济体制出现转轨的背景下,原有法律制度滞后,有的还与新的改革措施产生冲突。 [68]民事诉讼立法不完善,审判权力与当事人权利界限不清,造成实践中不好操作,甚至产生冲突;司法解释虽然有一定弥补的作用,但其法律阶位低,没能上升到立法;在法律不完善的情况下,各地采取司法改革试验的做法虽然在实践中能够解决一些问题,为立法积累经验,但是也存在着司法不统一的矛盾。
  第四是法官素质原因。司法改革任务的最终落实和完成,归根到底要追溯到每个法官身上,司法队伍的素质和状况从根本上决定了我国司法改革的实效。 [69]目前我国不同地域、不同级别法院的法官素质极不均衡,造成了对法律的适用不统一,对当事人权力的保障不平衡。而专业素质差的法官,对法律理解不到位,具体操作有偏差,有的甚至枉法裁判,对当事人权力的保障成为空谈。
  第五是司法环境的原因。首先是各种干扰司法的因素太多,地方政府、党委、人大等,为了保护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设立种种限制,在诸如立案受理等方面严重地侵犯了当事人的处分权;其次是当事人法律素质不高,法律意识薄弱,我国法律服务体系不完善等,也制约了当事人主张或者实现自己的处分权。
  第六是监督机制的原因。我国司法的监督机制不完善,这既包括司法机构对法官侵犯当事人处分权的行为监督力度不够,当事人缺少救济途径;也包括法院对当事人滥用处分权的行为缺乏监督。
  
【注释】作者简介:唐明(1974—)男,汉族,山东泰安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北京审判》编辑部主任,法律硕士。发表法学论文数篇,法制文章80余篇。最新《公司司法解散实证研究》一文发表于《法治研究》2008年第4期。

感谢北京大学博导潘剑锋教授对本文提出的宝贵意见和建议。获《人民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人民法院报》主办第一届应用法学有奖征文二等奖(2005年),全文刊发于《人民司法》2007年增刊。本文完成于2005年初,所做调查结果不代表现在实际情况,另当时最高法院有关调解的司法解释尚未出台,特此说明。
李浩著:《民诉制度的改革与处分原则的强化和完善》,载江伟、陈光中主编《诉讼法论丛》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75-276页。
见(台)邱联恭:《程序选择权之法理》,载《民事诉讼法之研讨(四)》,三民书局1993年版,第579页。
李浩著:《民诉制度的改革与处分原则的强化和完善》,载江伟、陈光中主编《诉讼法论丛》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76页。
即实体处分权和程序处分权,本论文仅对程序处分权进行调查研究。
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学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16页。
参见何文燕、廖永安著:《民事诉讼理论与改革的探索》,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36-37页。
潘剑锋:《从民事审判权谈民事审判方式改革》,载《法学家》2000年第6期。
李浩:《民诉制度的改革与处分原则的强化和完善》,载江伟、陈光中主编《诉讼法论丛》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77页。
潘剑锋:《从民事审判权谈民事审判方式改革》,载《法学家》2000年第6期。
李浩:《民诉制度的改革与处分原则的强化和完善》,载江伟、陈光中主编《诉讼法论丛》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76页。
齐树洁主编:《民事司法改革研究》修订版,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02、104页。
这类提法颇多,从八十年代一直到目前的文章,相关部分大都能见到,给人的感觉似乎这是一个不争的、一直持续存在的事实,果真如此?
送法下乡好像专指下乡开庭,尤其是自朱苏力教授的《送法下乡》出版并广为流传后,这种提法似乎成为定式,甚至法院的宣传和法官文章中也以送法下乡巡回开庭。其实笔者以为送法下乡或者送法上门指到农村或企业进行法律咨询提供法律服务更贴切,也容易理解,下乡开庭应该还其巡回开庭的本来名称为妥。
贺卫方:《司法的理念与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61页。
杨毅鹏等:《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审判效率》,载吉林省高级法院主办《审判纵横》2003年第3期。
《湖南专项审判集中执行促国企改革》,载2000年10月18日《人民法院报》。查阅近年的人民法院报,发现2003年以来,这种主动为企业清欠,拓宽收案渠道的报道相对减少了,更多的是前去帮助化解纠纷,排除不稳定因素的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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