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处分权行使状况调查研究(上)
唐明
【摘要】处分权在民事诉讼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处分权与审判权的相互作用推动了民事诉讼的进行。但是目前国内立法、学界、及司法实践中对处分权重视不够。本文通过对当事人处分权中的起诉权、简易程序选择权、及申请调解权、和解权在诉讼实践中的行使状况进行调查研究,得出不同地域、不同级别审判机构的法官对当事人处分权的保障不均衡,审判权与处分权界线模糊,当事人行使处分权受到审判权不同程度的限制;审判权仍然具有绝对优势,当事人的处分权很难与审判权抗衡的结论。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目前实际状况,对相关处分权利的改革与完善进行了理论选择,作出了自己的判断。
【关键词】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权;调查研究
【全文】
引言
当事人的处分权是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核心,处分权的行使能否得到保障直接关系到当事人民事诉讼权利及民事实体权利的实现程度。但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学领域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关注显然不够,系统研究处分权的文章并不多见。随着审判方式改革以及司法改革的逐步深入,如何合理配置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与法院的审判权,成为司法实践与理论研究关注的焦点。笔者以为,要建立符合实际、行之有效的诉讼权利与审判权力的配置模式,除了进行大量基础理论的研究之外,还需要对现有模式的实际运行状况进行调查研究,这样新制度的设计才能有的放矢。当事人处分权的系统研究尽管不多,但是对于各种具体诉讼权利研究的文章中有关处分权的内容却比比皆是,只是比较分散而已,可以说,处分权有了一定的基础理论积累,各种诉讼权利也有了不少设计方案,但是对原有处分权在民事诉讼实践中的行使状况进行深入调查的文章不多。
笔者在进行法学研究的同时,一直关注审判实践中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状况,发现实践中许多情况与一些文章中认定的并据此进行批判、研究乃至进行方案设计的所谓司法现状有些出入,甚至一些公认的对诉讼实践状况描述的“通说”也在不同程度上与现实脱节。因此,笔者想通过调查民事诉讼实践中当事人处分权行使的状况,寻找其合理之处,探究其弊病所在,选择自认为当前处分权理论研究成果中适合于当前民事诉讼土壤的部分,尝试对我国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处分权的相关内容进行界定。
第一部分:当事人处分权的基本内容
处分原则是
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之一。可处分性是民事权利的特征,是实行私法自治原则的必然结果,处分原则实际上是民事权利的可处分性在民事诉讼中的必要延伸。 [②]另外,从程序的自身角度来看,实行处分原则也是为了使当事人有机会藉此追求其程序利益,避免因某一程序的不当使用、进而招致减损、消耗、限制系争实体权益或系争标的外财产权、自由权之结果。 [③]因此,处分原则的确立,既是基于贯彻私法自治原则的需要,也是尊重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的必然要求。处分原则的核心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处分权,处分权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进行处置的权利。 [④]
一、处分权的表现形式
有学者认为当事人的处分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实体权力的处分。二是对诉讼权利的处分。 [⑤]并认为,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权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民诉法赋予当事人多少诉讼权利,当事人就享有多少诉讼权利的处分权,两者的范围是相同的。 [⑥]有学者在赞同处分权始终伴随着诉权的基础上,对一系列具体权利进行了如下分类。1程序发动权。选择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还有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再审等。2选择裁判者权。协议确定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员;合同纠纷的协议管辖;申请回避及提出管辖权异议。3确定争点权。确定双方争点,以及舍弃、自认等消灭争点的行为。4程序变更权。撤诉,反诉,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和解或者申请调解。5其他程序权。委托代理人,举证、质证、辩论,申请复议等。 [⑦]
笔者赞同以上观点,认为当事人的处分权是与诉讼权利一一对应的关系,为了研究方便,可以大致将其划分如下几类。
1程序启动权。如起诉权、反诉权、上诉权、申请再审权、申请执行权、申请财产保全权等。
2程序选择权。如对诉讼与非诉程序的选择权;对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选择权;对书面审理或言词审理的选择权、对选择一审或二审程序的选择权等。
3裁判对象确定权。如确定一审、二审和再审过程中的审理对象和审理范围的权利,变更、承认或放弃诉讼请求的权利。
4程序运作权。如举证和质证的权利、申请复议权、申请调解权、和解权。
5程序终结权。如撤诉权。
此外还有诉讼过程中的各种相关处分权,如管辖权异议、申请回避等权利。
二、处分权与审判权的应然关系
与当事人处分权相对应的,是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权。民事审判权,是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通过审理对案件作出裁判的权力。它是国家司法权的组成部分,属于国家基本权力之一部。 [⑧]民事诉讼活动的进行,很大程度上是由处分权与审判权共同推动的。正确地认识两种权利(力)的范围及其相互关系,对于保障当事人处分权利的行使,实现民事诉讼的功能具有重要意义。
(一)处分权构成了对审判权的合理制约。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角度分析,法律既然将处分权赋予当事人,那么就必须要求作为诉讼法律关系的相对方的人民法院承担起不得侵害处分权并保障其实现的义务。当事人在诉讼中是通过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来处置其实体权利的,对那些直接或间接影响到实体权利的诉讼权利,法院又必须尊重当事人的合法处置。 [⑨]当事人处分权的行使直接影响甚至对抗审判权的运作,如审判权的启动必须基于当事人的起诉,审判的对象与范围局限于当事人的请求事项和争议事实,审判程序也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当事人的合意,当事人撤诉直接导致审判程序的终结等等。
(二)审判权应当保障处分权的实现。当事人的处分权能否在诉讼中得以实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能否正确对待当事人的处分行为,如果审判权过于扩张,不当侵入了那些本应由当事人自由处分的界域,当事人的处分权将很难实现。国家权力设定的目的在于服务于国民权利,权力是保障权利实现的手段,作为国家基本权力之一部的审判权当然也不例外。因此,从本质上讲,民事审判权是服务于当事人诉权的一种权力,是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得以实现的手段。 [⑩]
(三)审判权应当指导、监督处分权的行使。处分权的行使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民事权利,正确、妥当地行使处分权有利于促进当事人民事权利的实现,反之,则会对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产生负面影响。处分权的正确行使依赖于对处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的正确认识。在诉讼实务中,不少当事人是在缺乏律师帮助的情况下由本人进行诉讼的,由于受到文化程度和法律知识的限制,他们或者根本不了解自己处分行为将产生的后果,或者对某些处分行为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误解,对这样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在其实施处分行为前应给予必要的指导,应当告知或提醒当事人实施处分行为将产生的后果。另一方面,当事人的处分行为只能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实施。为保证处分行为不至于逾越法律规定的范围,在当事人处分其属于相对处分权范围内的权利时,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必要的监督,并对违法处分行为进行干预。 [11]
合理界定审判权与处分权的关系,关键是划定两者范围的界限,这是前提,没有明确的界限,势必造成审判权的强大与处分权的萎缩,因为这是由两者各自的特点决定的。当然,清晰地划定范围后,还要确立保障机制和救济机制,主要是确保审判权不侵犯处分权,以及一旦处分权遭到侵犯,如何才能得到救济。在国际范围内,民事诉讼中审判权与处分权的范围界定也是在不断发生变化,包括向来强化当事人的处分权的英美法系国家,在近年所进行的民事司法改革中,越来越多地强调加强法院的职权,而不再是单纯弱化法院职权。这主要是因为当事人对诉讼程序的滥用,成为诉讼迟延、诉讼费用高昂等弊端的重要原因之一。 [12]那么,我国民事诉讼的改革,应该如何选择呢?针对我国法院审判权与处分权的强弱悬殊的现状怎样界定两者的范围呢?是继续完善强大的审判权以追随英美法系的改革趋势,还是弱化法院审判权,强化当事人处分权呢?抑或是还有其他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