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联合报,记者王文玲、王圣藜,「景文案一审无罪上诉逾期被驳」, 2006年11月9日。
26、 联合报,记者白锡铿、洪肇君,「伪造监听译文 警小队长判刑」, 2006年12月22日。
27、 联合报,记者陈燕模,「假三联单吃案》上下通吃警界摆烂啦」,2007年06月07日。
28、 联合报,记者洪肇君、吴明良,「警捏伪证诬良商是流氓8年冤案重办」, 2007年06月27日。
29、 中国时报,王己由,「特别费案今续开庭笔录不实马案生变」, 2007年07月19日。
【注释】作者简介:蒋煌荣(东海大学法律学分班、硕士学分班结业)。
本文于2007年4月获得「台湾法律网(台湾法律联合律师事务所)」主持律师刘孟锦先生採用连载,於2007年6月获得「中国法律信息网(www.law-star.com)」刊载。2008年3月获「中国论文下载中心(http://www.studa.net/)」刊载。
感谢『东海法学期刊』匿名审稿人诸多宝贵意见,使本文得以补充、修正缺失,特此志谢。本文文责由笔者自负,与他人无涉。 林东茂,『刑法综览』,一品文化出版,93年9月,页4-5、4-9。 王泽鉴,『民法总则』,自刊,2006年8月,页48至50。 林东茂,『刑法综览』,一品文化出版,93年9月,页4-16;林东茂先生主张:「法学方法,即非方法,是名方法」,又说:「民法的任务在解决私权纷争,...法律如果没有规定,则依照习惯;如果没有习惯,则依照法理。法理又是什么?是很难说清楚的天道人心,是人与人相处的本然状态,是公平正义,是利益衡量,甚至是可以物化的经济分析。」实足吾辈深思。参照前揭氏着,页4-3至4-5。 参照『中国大百科全书--哲学Ⅰ、Ⅱ』,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7年10月一版二刷,页343、1028。 林东茂,『刑法综览』,一品文化出版,93年9月,页4-10。 参照林钰雄,『刑事诉讼法下册』,自刊,2005年9月4版二刷,页3、4、12、23。 根据前法务部检察官宋耀明的实务经验:「凡分成侦案的案件,检察官结案方式只有撰写起诉书、不起诉处分书、通缉、移送法院并办来结案,前两者检察官都要详细交代起诉或不起诉理由;如果是分成『他案』,检察官在查明被告或涉嫌犯罪事实为何,就要改分侦案,如果还是查不清被告或涉嫌犯罪事实为何,检察官可以用内部行政签结。所谓内部行政签结,不必详述理由对外界有交代,只要说的理由说服检察长,就可以签结了...」,参照氏着「多少事实假他案签结掩盖?」,联合电子报「民意论坛」,http://udn.com,2006年10月04日。但法务部统计处所公布的资料似乎都是以「侦字案」为主,本文依据林钰雄先生的大作(即前注7)所引用的资料:「行政签结」占所有案件比例约20.2%,就显有斟酌审究之余地,要非无错误之可能;此观诸氏着(即前注1)页23之标题「四、行政签结?」中的问号,似可推知林钰雄先生对此亦有所疑惑,故于其所作之图表14-2标示为「其它终结案件:20.2﹪」。然亦可能法务部统计处所公布的资料有所不实或失误,检察官何克昌对此观点有实务上之精辟见解,详见本文后述。 林秉晖,「认罪协商法制之研究」,中原大学财经法律系硕士学位论文,九十年七月,页7、9。 学者林东茂对于「犯罪黑数」这一专有名词有精辟之见解,参阅氏着之『刑法综览』,一品文化出版,2004年9月,页1-8;有关「吃案黑数」则可参阅联合报记者陈燕模的报导:「假三联单吃案》上下通吃警界摆烂啦」,2007年06月07日。 中时小社论,「自力救济拚治安」,中国时报,2007年04月21日。 吴巡龙,「我国应如何妥适运用缓起诉制度」,『新刑事诉讼制度与证据法则』,新学林出版,2005年1月一版再刷,页40、41。 此为本文与林钰雄先生之不同看法,林钰雄先生认为所谓不起诉处分包含一般不起诉、职权不起诉、缓起诉三类,参照注7之页23。 林钰雄,同注7,页23。 胡佳吟,「公务员贪污犯罪影响因素之初探性研究」,台北大学犯罪学研究所硕士论文,九十二年十月。 胡佳吟,同注15,页21。 胡佳吟,同注15,页13、19。 胡佳吟,同注15,页19。 胡佳吟,参照注15之「表八;贪污犯罪之控制因素交叉分析结果表」;其中,作者胡佳吟的「受法律威吓程度低组」的统计数字或计算有误,本文已予以更正,页20。 胡佳吟,参照注15,表八,页20。 胡佳吟,同注15,页19。 胡佳吟,同注15,页16、17。 胡佳吟,同注15,页15。 胡佳吟,同注15,页15。 主要包含刑法第121条、第122条、第123条之渎职贿赂罪,刑法第131条之图利罪及贪污治罪条例;参照胡佳吟,同注15,页2、3;以及游国镔,「两岸肃贪机制与策略之比较研究」,世新大学行政管理学系硕士学位论文,九十二年七月,页71、72。 许玉秀,『当代刑法思潮』,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5年11月1版1刷,页182、191。 蔡墩铭,『刑法精义』,瀚芦图书出版,1999年9月,页246、248。 游国镔,「两岸肃贪机制与策略之比较研究」,世新大学行政管理学系硕士学位论文,九十二年七月,页42、57。 徐连城,「我国反贪腐策略改进之研究-以香港与新加坡为标竿学习对象」,逢甲大学公共政策研究所硕士论文,九十四年七月,页96。 胡佳吟,同注15,页13。 「台北荣总法务室」资料,http://www.vghtpe.gov.tw/~ged/top5/top5_059.htm,2006年12月08日造访。 徐连城,同注29,页87。 刑事法学者林东茂亦有类似的看法,同注10氏着,页1-10。 徐连城,同注29,页103。 曲振涛、杨恺钧,『法经济学教程』,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9月1版,页132。 曲振涛、杨恺钧,同注35,页164。 曲振涛、杨恺钧,同注35,页166。 黄天映,「论检察官的客观注意义务」,2004年12月31日,页8。 吴巡龙,同注12,页40、41。 吴伟豪、陈运财,「缓起诉制度实务运作状况之检讨─以台北、台中、云林地方法院检察署为调查中心」,『东海大学法学研究第十八期』,2003年06月,页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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