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治是一个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国际法治链条中的一个关键环节是对规范的有效实施(注:参见邵沙平:《论国际法治与中国法治的互动——从国际
刑法的变革的角度透视》,载《法学家》2004年第6期。)。而国际
刑法公约的“保护主权”条款强调的就是规范的实施。根据“保护主权”条款的规定,规范制定的再完备,如果不能有效实施,国际法治就是虚无飘渺的海市蜃楼。 而国际
刑法公约的“保护主权”条款关注的就是整个公约规范的实施。根据“保护主权”条款的规定,各缔约国不仅要善意履行公约义务,在履行公约义务时,还必须恪守各国主权平等和领土完整原则以及不干涉他国内政原则。这就要求缔约国在履行公约义务时,一方面,按照“条约必须遵守原则”这一条约法的基本原则,善意履行条约义务;另一方面,又要注意使自己履行义务的行为和方式符合各国主权平等和领土完整原则以及不干涉他国内政原则的要求。综合上述两方面的要求,就是各国必须依法履行国际义务,即要履行国际义务,而且要依法履行。各国既要按照具体的国际公约的规定依法履行国际义务,又要按照国际法基本原则的要求履行国际义务。这正是国际法治的要求。1945年《联合国宪章》早就指出,我联合国人民,尊重由国际条约和国际法其他源渊所规定的国际法义务(注:现代国际法治的发展与《联合国宪章》和联合国的活动紧密相连。1945年《联合国宪章》庄严声明:“我联合国人民同兹决心,创造适当环境,俾克维持正义,尊重由条约与国际法其他源渊而起之义务,久而弗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及原则包含了国际法治的精神和措施。1970年10月24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明确指出,《联合国宪章》在促进“国际法治”上至为重要。)。《联合国宪章》关于国际法治的呼唤在半个世纪后终于以“保护主权”条款的方式出现在国际
刑法公约中!
尽管国际
刑法公约中“保护主权”条款的出现具有重要意义,但要使“保护主权”条款真正发挥作用,还要求各缔约国重视“保护主权”条款,尊重、遵守和适用“保护主权”条款。中国作为上述国际
刑法公约的缔约国,应在推动国际法治方面进一步发挥自己的作用,促进国际法治与中国法治的良性互动。“保护主权”作为具有明确权利和义务的单独条款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具有可诉性。当缔约国就“保护主权”条款的含义发生争端时,完全可以将争议问题提交给国际法院。国际法的问题通过国际性的司法机构解决也是推动“国际法治”的不可替代的重要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