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公约、1999年公约这些20世纪90年代的国际
刑法公约与以前的国际
刑法公约相比,最大的进步在于:不仅规定了在控制国际犯罪方面应履行的国际义务,还规定了各国在履行国际义务时应遵守的国际法基本原则。自1945年《联合国宪章》以来,许多国际
刑法公约都提到1945年《联合国宪章》的国际法基本原则,但这些公约往往是在序言中提到该公约与联合国宪章的关系(注:例如1979年《反对劫持人质国际公约》指出:本公约各缔约国,铭记着《联合国宪章》中有关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及促进各国间友好关系与合作的宗旨及原则。),而没有专门条款规定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具体规则的关系。
尽管2000年《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2003年《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包含的“保护主权”条款的具体内容也见之于1997年《制止恐怖主义爆炸事件的国际公约》、1999年《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但认真分析,我们仍可以发现2000年公约和2003年公约对1997年公约和1999年公约相关规定的发展:
第一,2000年公约和2003年公约在“保护主权”之下将1997年公约和1999年公约的两条规定包含在一个条款中,不仅强调了“保护主权”的重要性,也说明了“保护主权”的核心内容。
第二,2000年公约将“保护主权”条款规定在第4条,放在整个公约的前面。公约在规定了“保护主权”条款之后,才开始规定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的具体措施。2003年公约更进一步,将“保护主权”条款放在第一章“总则”中,强调“保护主权”条款在整个公约中的位置。
2000年公约和2003年公约的创新举措,有助于推动国际
刑法领域的法治进程。
我们所说的“国际法治”,是指约束国际法主体的法治。这种法治是建立在国际法基本原则基础上的法治,是国际法意义上的法治。而对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基本概念的确切界定,是确保国际法治的核心要素。“主权”是国际法最核心的概念,主权的含义也是国际法中最有争议的问题。而国际
刑法公约中的“保护主权”条款以全球性国际公约的方式,揭示了“保护主权”的核心内容。尽管“保护主权”条款中所提到的“各国主权平等和领土完整原则”、“不干涉他国内政原则”在以往众多的国际法律文件中已有明确的解释,但以国际公约的形式将“保护主权”界定为“缔约国应遵守各国主权平等和领土完整原则和不干涉他国内政原则”,这是对保护主权的全新解释。“保护主权”条款对保护主权内容的明确,对今后国际
刑法领域的法治无疑具有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