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实践说明:尽管“各国主权平等”自1945年《联合国宪章》以来已成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但由于国际
刑法保护利益的多元化、规则的具体化以及缺乏系统化,各国在处理具体的国际犯罪案件中,相关利益冲突以及规则冲突的可能性大大增加了。这就要求国际社会进一步确立“依法控制国际犯罪”的国际法规则,明确基本原则与具体规则的关系,从制度上确保控制国际犯罪与尊重各国主权并行不悖。而“保护主权”条款的确立正是顺应了时代的需要:在控制国际犯罪的国际
刑法公约中不仅规定具体的国际
刑法措施,还明确规定各国应遵守的国际法基本原则,确立各国“依法履行国际义务”的国际法规则,这样不仅能更加有效地控制国际犯罪,还有助于减少国际争端,有助于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有助于推进国际法治。
三、保护主权条款有助于推动国际
刑法领域的法治进程
2000年公约和2003年公约的创新举措,不是偶然的措施,而是国际社会推进国际
刑法领域法治的必然结果。2000年《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第4条“保护主权”条款的具体内容,来源于1997年12月15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制止恐怖主义爆炸事件的国际公约》和1999年12月19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
1997年《制止恐怖主义爆炸事件的国际公约》第17条规定:缔约国应以符合各国主权平等和领土完整原则和不干涉别国内政原则的方式履行其按照本公约承担的义务。公约第18条规定:本公约的任何规定均不给予缔约国权利在另一国境内行使管辖权和履行另一缔约国根据本国国内法专有的职能(注:参见联合国大会文件:A/RES/52/164.)。
1999年《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第20条规定:缔约国应以符合各国主权平等和领土完整原则以及不干涉别国内政原则的方式履行本公约规定的义务。公约第22条规定:本公约并未授权缔约国在另一国境内行使管辖权和履行另一缔约国国内法规定该国当局专有的职能(注:参见联合国大会文件:A/RES/54/109.)。